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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概念 1、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 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

2、男女兩性在性關係基礎上共同生活。 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戀基礎上共同生活也被認為是同居。 同居包括男女之間的結婚同居和非婚同居。

3、非婚同居關係的當事人, 既有雙方均無合法配偶的, 也有一方或雙方已有合法配偶的。 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他人同居, 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 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種是姘居, 即無夫妻名義的公開同居。 以上均屬非婚性行為。

法律法規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

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 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 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若起訴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若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 未辦結婚姻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若同居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方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若同居時一方或雙方均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則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 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 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一律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凡一方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 經查確屬非法同居的, 應一律判決准予解除同居關係。 對於離婚後雙方未再婚, 亦未履行重婚登記手續, 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 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 關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 均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 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 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其他財產,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債權、債務, 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 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 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 可以配偶的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若認定為非法同居, 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可根據相互撫養的具體情況處理, 對於有配偶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 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 另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 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 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處理離婚問題, 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做出判決。

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後, 有配偶關係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何處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答覆中規定,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產生原因

1、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 一些人的法制觀念不強, 法律意識淡漠。 當事人不願受婚姻關係約束, 不願承擔義務, 對雙方關係持不嚴肅和不負責任態度則是當事人的心理原因。 2、也有當事人抱著“試婚”的態度。

措施

1、增強法律法規建設2、加強法律意識的普及, 增強人民的法律觀念4、增強道德觀念和道德意識,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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