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腎臟疾病時, 無論在什麼時候, 均應積極治療, 針對不同的腎臟疾病採取不同的治療方法。 有慢性腎臟疾病的患者, 如果在孕前血液中的肌酐>265.2微摩爾/升或尿素氮>10.71微摩爾/升(肌酐和尿素氮都是衡量腎臟功能的指標), 那麼此時的腎臟疾病已經發展到慢性腎功能不全的第二期, 即氮質血症期, 如果懷孕, 胎兒大多流產或胎兒死亡, 加重腎臟負擔, 使慢性腎功能不全加重, 對孕婦有很大的危險。 因此, 應禁止懷孕, 即使懷孕也要及時終止妊娠。
但是女腎病患者如果存在下列情況則不能懷孕:
由於懷孕加重了腎臟的負擔, 因此會加重腎臟的病變。 同時, 由於腎臟病變, 造成腎臟的功能有所下降, 對於母親體內胎兒的發育有影響, 嚴重者可以出現胎兒發育遲緩, 也可能出現流產、死胎、死產。
●中度腎功能不全患者胎兒發育遲緩和早產的發生率很高, 孕婦腎功能可出現進行性惡化。
●繼發性腎臟病如狼瘡性腎炎患者妊娠後, 可誘發或加重病情, 故應十分慎重。 又如糖尿病腎病患者, 妊娠後易發生先兆子癇、早產、胎兒畸形、巨大兒和胎兒呼吸窘迫綜合征等, 故不應懷孕。
●腎病綜合征由於血漿白蛋白低下,
●IgA腎病其胎兒死亡率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