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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炭存性

炒炭存性是炒制程度的火候要求之一。 指藥物炒炭後只能部分炭化, 未炭化部分仍應保留有藥物的部分固有性味功能。 最早見於漢代張仲景《金匱要略》王不留行散製備中要求“燒炭存性”, 清代趙學敏《本草綱目拾遺》木鱉子“帶殼炒存性”。 炒存性足為了滿足中醫臨床對炭藥的特殊要求和保證藥物產生或增強止血及其他治療作用。 只有傲到炒炭存性, 保存原藥大部分或部分固有性味歸經功能, 才能滿足中醫臨床辨證施治, 選擇用藥的需要, 保證其根治病因的治療效果, 若將炭藥全部灰化, 有效成分就會損失殆盡,

喪失中醫治病的物質基礎, 止血效果不但不增強, 反而會降低甚至完全沒有止血作用及其他治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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