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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淋巴瘤的西醫治療原則

鑒於惡生淋巴瘤是一組全身性疾病, 臨床治療方案應根據病變範圍、性質及分期等具體情況決定。 治療原則因霍奇金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淋巴瘤而有所差異。

1.霍奇金淋巴瘤治療原則

IA-B(LP.NS.MC)首選單純放療, 採用次全淋巴結照射..

IIA-B(LP.NS.MC) 首選單純放療, 採用次全或全淋巴結照射.

IA-B、IIA-B病變侵及頜下或上頸淋巴結, 應加雙側耳前淋巴結預防照射。

IA-B、IIA-B(LD)先進行3~4個週期化療後, 再進行次全淋巴結照射。

III1A(LP。 NS。 MC) 首選全淋巴結照射放療。

III2A(LP。 NS。 MC) 全淋巴結照射, 在放療前或放療後加3~4個週期化療。

IIIA-B(LD) 以化療為主要治療手段, 部分輔以局部放療。

IIIB(LP。 MS。 MC) 以化療為主,

對腫物﹥5㎝, 化療4~6個週期未達到CR, 或對化療不敏感, 均需輔以放療。

IVA-B與IIIB相同。

凡I期和II期原發隔上淋巴結腫大而伴有大縱隔患者, 應先進行2週期化療, 待縱隔病變綜小再開始放療, 以防肺部受量過多。

2.非霍奇金淋巴瘤治療原則:

(1)低度惡生:IA-B、IIA-B, 首先使用擴大野放射治療;IIIA-B、IVA-B先採用4~6個週期化療, 必要時輔以避部病變區放療。

(2)中度惡性:I期採用擴大野根治性放療, 之後加或不加化療;IB和IIA可先進行根治性擴大野放療, 放療後加用3~4週期化療;IIB先進行2~3個週期鞏固性化療;III期和IV期患者應採用化療4~6週期, 對腫物較大或有鼻咽環病變的病例應輔以放療, 才有望達到長期緩解。

(3)高度惡性:除IA可先採用擴大野根治性放療外, 其他的患者(IB、IIA-B、IIIA-B、IVA-B)均應以4~6週期化療為主,

如4週期未能達到完全緩解, IB和IIA-B可改行擴

大野根治性放療, 之後再用化療根治鞏固, III期和IV期病人根據情況輔以放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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