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詳盡採集多動症的病史, 家族中有無類似疾病或其他神經精神病史, 患兒的母孕期情況及幼兒期生長發育的疾病史。
二、臨床特點:
(1)活動過度:大多始于幼兒早期, 進小學後表現顯著。 上課時小動作不停, 撕書, 把書本塗得不成樣子, 凡能碰的東西部要碰, 喜挑逗, 常與同學鬥毆。
(2)注意力不集中:學習時不專心, 上課時專心聽課的時間短, 對來自各方的刺激都起反應。
(3)情緒不穩, 衝動任性, 會無故叫喊, 無耐心, 做事急匆匆。
(4)學習困難:患兒智力正常, 但由於多動帶來學習上的困難, 部分兒童存在認識活動障礙和綜合分析障礙。
三、鑒別診斷:
需與廣泛性發育障礙, 精神發育遲滯, 兒童期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神經精神系統疾病和藥物副反應等相鑒別。
因到目前為止, 尚無明確的病理變化作為診斷依據, 所以目前仍主要是以患兒的家長和老師提供的病史, 臨床表現特徵, 體格檢查(包括神經系統檢查)精神檢查為主要依據:
1、症狀標準:與同齡的大多數兒童相比下列症狀更常見, 需具備下列行為中的八條。
(1)常常手或腳動個不停或在坐位上不停扭動。 (年長兒或少年僅限於主觀感到坐位不安)。
(2)要其靜坐時難以安靜坐。
(3)容易受外界刺激而分散注意力。
(4)在遊戲或集體活動中不能耐心地排隊等待輪換上場。
(5)常常別人問話未完即搶著回答。
(6)難於按別人的指示去做事(不是由於違抗行為或未能理解所致), 如不做完家務事。
(7)在作業或遊戲中難以保持注意力集中。
(8)常常一件事未做完又換另一件事。
(9)難以安靜地玩。
(10)經常話多。
(11)常打斷或干擾擾亂別人的活動, 如干擾其他兒童的遊戲。
(12)別人和他/她說話時常常聽非聽。
(13)常常丟失在學校或家中學習和活動要用的物品, (如玩具, 鉛筆, 書和作業本)。
(14)常常參與對身體有危險的活動而不考慮可能導致的後果(不是為了尋求刺激)。
2、病程標準:通常於7歲前起病, 病程持續6個月以上。
3、排除標準:不是由於廣泛性發育障礙、精神發育遲滯、兒童期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 神經精神系統疾病和藥物付反應等引起。
4、嚴重程度分類:
(1)輕度:症狀符合或稍微超過診斷標準所需症狀, 僅有微小的或沒有學校和社會功能的損害。
(2)中等:症狀和損害在輕度和重度之間。
(3)重度:超過診斷標準所需症狀很多, 有明顯廣泛的學校、家庭和夥伴關係的社會功能的損害。
多數患兒自嬰幼兒時期即易興奮、多哭鬧、睡眠差、餵食較困難、不容易養成大小便定時習慣、隨年齡的增長, 除活動增多外, 有動作不協調, 注意力不集中或集中時間很短, 知為無目的, 情緒易衝動而缺乏控制能力, 上課不守紀律和學習困難。 患兒智慧正常, 但因精神集中, 聽覺辨別能力差和語言表達能力差, 學習能力較一般低。 臨床症狀以學齡兒童較為突出:上課時話多、小動作多、激動、好與人爭吵;行為目的不明確,
一般來講, 多動兒童的臨床症狀波動有時與兒童所處場合不同, 從事的活動不同有關。 多動兒童在做作業, 從事重複性或需巨大努力的活動及做不新奇的事情時, 其注意力的維持最困難。 有吸收力、新的情況五或不熟悉的環境中多動症的症狀可減輕。 在連續而直接的強化程度下比局部的和延遲的強化程式, 注意力的維持情況明顯好些。 在指導與經常重複的情況下, 兒童多動症完成任務, 其注意力的維持問題不大。 在沒有特別嚴格的規範和嚴格的紀律要求遵守的地方, 多動兒童與正常兒童區別不大。其症狀隨情景而波動的現象說明了多動兒童表現的症狀嚴重程度受環境的影響,並與其有高度的相互作用
多動兒童與正常兒童區別不大。其症狀隨情景而波動的現象說明了多動兒童表現的症狀嚴重程度受環境的影響,並與其有高度的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