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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離婚

試離婚是兩人同意離婚, 但又不辦理法律手續, 分開試著過一段"離婚"的生活, 給婚姻一個緩衝區, 使雙方在遠離婚姻生活各種內容的環境下, 品嘗沒有伴侶的滋味, 與此同時, 給雙方一個對婚姻進行冷靜思考和反思的問題, 對伴侶進行再認識。 "試離婚"是一種準備性離婚, 是對婚姻的一種主動性適應, 而不是單純被動性接受離婚。 需要提醒的是, 試離婚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 "試離婚"是在國家尚未制定"分居"法規之前, 作為民事訴訟中調解婚姻的一種方式, 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試離婚"案件應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的案件,
並且屬於無過錯離婚; (2)"試離婚"夫妻必須是雙方出於自願, 而不能違背自願原則; (3)"試離婚"夫妻必須進行債權債務登記, 雙方一旦發現對方有抽逃資金和增加債務行為, 應立即通知法院中止"試離婚"; (4)"試離婚"夫妻必須簽訂分房協議, 對雙方在"試離婚"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 包括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對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等。 [2] 在試離婚的時候, 夫妻兩人一定要簽訂一個"試離婚合同", 以約束彼此的行為。 合同規定:"試離婚"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夫妻雙方經濟獨立。 為防止出軌, 夫妻雙方還得簽署一份委託他人"跟蹤監視合同", 若發現有人出軌, 或疑似出軌,
均算作違約, 要對配偶做出補償。 "試離婚"夫妻一般在分居期間都做如下約定:財產分開, 互不干擾對方生活、互不聯絡, 和真實離婚沒有太大差別。 試離婚的主要目的就是給自己一個冷靜地反思和審視對方和婚姻的良好途徑。 不過, 在這個期間, "試離婚"也容易被居心叵測的人用來轉移財產、製造爭端, 甚至當作搞婚外戀的藉口和保護傘。 除此之外, "試離婚"期間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無法界定。 所以, 應該注意一些問題。 (1)"試離婚"不可濫用 "試離婚"絕不是指一有矛盾, 就鬧著"試離婚", 而是指婚姻已走到窮途末路, 夫妻雙方已準備離婚了, 才用的一種冷處理方式。 如果在"試離婚"階段, 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就已經非常大了,
那你們就應該考慮改善兩人的關係。 (2)"試離婚"不是情感測試劑 我們都是現實生活中的普通人, 現代社會的誘惑太多, 情感太脆弱, 保護還來不及, 如何禁得起一而再、再而三的設計考驗?所以, "試離婚"只是冷凝劑, 不是情感測試劑。 (3)"試離婚"不是解決感情問題的萬能藥, 有副作用 女人有可能"試"掉不多的青春年華, 男人可能"試"出更好的風景線, 試驗結束, 可能對弈雙方的格局發生完全的改變。 所以即便是"試", 也還需要考慮清楚副作用, 才動手。 "試離婚"並不適合所有走到婚姻盡頭的人。 "試離婚"能否行得通是因人而異的。 它適合因生活中的瑣事, 一時衝動而做出離婚選擇的夫妻。 還有因為婚姻生活多年, 進入婚姻疲倦期的夫妻。
總之婚姻是複雜的, 夫妻之間的婚姻問題既有共性也有其鮮明的個性。 "試離婚"絕不是解決婚姻危機的靈丹妙藥, 因為它只適合一部分人。 "試離婚"雖然是緩解婚姻危機的一個好方法, 在解決婚姻問題中有它積極的一面, 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1)它可能會給當事者帶來更多的困境, 在離和不離之間糾纏得更加痛苦, "試離婚"只是一種逃避的方式, 有些人出於心軟, 繼續拖延, 反而讓自己和對方的痛苦延長。 (2)畢竟"試離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離婚, 當事者無法體會真正的離婚情境, 因此是名義上)、試驗離婚階段夫妻雙方不履行夫妻義務, 雙方就有可能尋找第三者。 如果夫妻雙方在試驗離婚期間有了外遇, 其財產劃分等一系列問題就會複雜化,
。 (4)兩個人在一起, 如果一方純粹有其他的陰謀, 或者說他是個不負責任的, 那麼。 "試離婚"對於另一方, 也許會是一種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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