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類腎惡性腫瘤於確診後均應早期施行根治性腎切除術,
包括腎周圍脂肪組織、腹主動脈旁淋巴結、大部輸尿管及周圍組織、受累的腎上腺;如腎靜脈內瘤栓已延及腔靜脈則應將其一並摘除,
然後再修復腔靜脈。
2、化學藥物治療對腎母細胞瘤應常規應用,
對腎盂癌及腎細胞癌可酌情應用,
可選用絲裂黴素、氟尿嘧啶等。
腎癌術後患者可酌情選用。
生物治療如γ干擾素、白細胞介素2等。
3、腫瘤累及範圍廣、鄰近器官已受累而不能切除時,
可行姑息性腎動脈栓塞,
輔以放療和化療。
4、腎盂癌除行根治性腎切除外,
5、腎母細胞瘤的瘤體過大者可在術前先行放射治療, 待瘤體縮小後再行根治性腎切除術。 放射治療對腎盂癌及腎細胞癌的療效較差。
6、雙側腎癌或孤立腎腎癌的病變局限者可應用離體腎技術行腎部分切除術。
7、錯構瘤小於4cm可不予處理。 錯構瘤較大者可行剜除術或部分腎切除術, 瘤體較大、腎結構被破壞、功能喪失者, 可以考慮行腎切除術。
8、腎腫瘤手術後需定期(3~6個月)作胸部攝片、B超和全身骨掃描(SPECT)隨訪檢查, 以發現腎蒂復發和轉移。
9、確診腎腫瘤須行切除治療時, 可在選擇性腎動脈造影同時行患腎動脈栓塞術, 以減少術中出血及瘤細胞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