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用藥的病史, 包括內服、注射、吸入、滴入、口含、漱口、灌腸、栓劑、外用等。 初次用藥潛伏期長, 一般7—10天才發病。 如病人過去用藥時就已過敏, 復發病例中用藥後1—2天即可發病, 最短者為幾分鐘。
2.由外用藥物引起者, 全身症狀不明顯。 由內服藥物引起者, 往往有輕重不一的全身症狀, 如頭痛、頭昏、噁心、嘔吐、全身不適、畏寒或發熱(這種“藥物熱”的熱度高低不等), 部分病例伴有內臟(如肝臟、腎臟)損害。
診斷依據:1.病前有用藥史; 2.有一定潛伏期; 3.發病突然, 皮疹對稱, 泛發(固定型藥疹除外)顏色鮮豔等; 4.自覺瘙癢; 5.重症伴粘膜、內臟器官及全身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