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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患者的治療原則與治療方法

癲癇的治療目前仍然是首選藥物治療, 一旦診斷癲癇, 特發性癲癇在控制發作1-2年後才可以考慮減量直至最後停藥, 非特發性癲癇患者則在控制發作3-5年後才可以考慮逐漸停藥。 長期的藥物治療無疑對患者造成嚴重的心理負擔和經濟負擔。 因此, AEDs的用藥時機非常重要。 有5%的的人在一生中偶然有一至數次的癲癇發作, 這些人並不需要長期的抗癲癇治療;過去認為單次癲癇發作一般也不用AEDs, 根據癲癇新定義, 認為如果同時有進行性腦部疾患或EEG示癲癇放電可考慮使用AEDs;兩次或多次發作可考慮首先開始單藥治療,

但是如果兩次發作間隔長於1年, 或有明確的誘發因素, 或患者不能堅持服藥, 或患者或家屬不願使用藥物時, 可以先觀察。

一旦準備開始使用AEDs控制癲癇發作, 正確的選擇AEDs 必須根據癲癇發作類型、癲癇及癲癇綜合征類型選擇藥物, 一定要避免某些發作類型的癲癇患者使用那些可能加重其癲癇發作類型的AEDs, 此外還應結合患者的年齡、全身情況、治療反應、耐受性及經濟狀況等綜合考慮給予個體化的抗癲癇治療。 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癲癇患者都應遵循AEDs 使用的重要原則:①儘量單藥小劑量開始治療, 堅持長期規律治療;②治療中應注意監控並及時調整劑量, 以達到最佳療效和避免不良反應;③當某一藥物使用足夠劑量和時間後仍不能控制發作,

或有嚴重的毒副作用時, 需考慮換藥;④如果患者有多種發作類型, 或者經用兩種以上正規單藥治療證明無效後, 可多藥聯合應用, 但以兩種AEDs聯合為宜;⑤停藥應根據癲癇類型及病因, 既往發作和控制情況、顱內有無持久性病灶和EEG異常來決定, 逐步停藥的時間最好不少於1年。 一旦選擇了AEDs, 通常65%的患者僅需單藥治療就能癲癇發作;35%單藥治療無效的患者中有10%的患者經2種AEDs聯合治療有效, 對這些需要多藥治療的患者, 應當儘量避免選擇作用機制相同的AEDs聯合使用;還有25%不能控制的患者經2種以上的多種AEDs治療, 僅有5%的患者對治療反應好, 剩餘20%左右的患者經過多種正規AEDs治療, 癲癇仍不能控制,
被稱為難治性癲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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