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擇抗癲癇藥物的基本原則和注意事項
1.根據發作類型和綜合征分類選擇藥物是治療癲癇的基本原則, 同時還需要考慮共患病、共用藥、患者的年齡及其患者或監護人的意願等進行個體化;
2.如果合理使用一線抗癲癇藥物仍有發作, 需嚴格評估癲癇的診斷;
3.推薦患者固定使用同一生產廠家的藥品, 除非處方者與患者及其監護人商議後認為合適, 不同抗癲癇藥的製劑在生物利用度和藥代動力學方面有差異, 因此需要注意避免療效降低或副作用增加;
4.盡可能單藥治療;
5.如果選用的第一種抗癲癇藥因為不良反應或仍有發作而治療失敗,
6.如果第二種用藥仍無效, 在開始另一個藥物前, 應根據相對療效、不良反應和藥物耐受性將第一或第二個藥物緩慢撤藥;
7.僅在單藥治療沒有達到無發作時才推薦聯合治療;
8.如果聯合治療沒有使患者獲益, 治療應回到原來患者最能接受的方案, 以取得療效和不良反應耐受方面的最佳平衡;
9.對於兒童、婦女等特別人群用藥需要考慮患者特點, 具體參照《特殊人群藥物治療》。
10.對治療困難的癲癇綜合征及難治性癲癇, 建議轉診至癲癇專科醫生診治。
二、開始藥物治療的原則
1.當癲癇診斷明確時應開始抗癲癇藥治療,
抗癲癇藥治療的起始決定需要與患者或其監護人進行充分的討論, 衡量風險和收益後決定, 討論時要考慮到癲癇綜合征、預後;
通常情況下, 第二次癲癇發作後推薦開始抗癲癇藥治療;
以下情況抗癲癇藥治療在第一次無誘因發作後開始, 並與患者或監護人進行商議:
a)患者有神經缺陷症狀;
b)腦電圖提示明確的癇樣放電;
c)患者或監護人認為不能承受再發一次的風險;
d)腦影像顯示結構損害
2.應盡可能依據癲癇綜合征類型選擇抗癲癇藥物, 如果癲癇綜合征診斷不明確, 應根據癲癇發作類型作出決定;
三、停藥原則
癲癇患者在經過抗癲癇藥物治療後,
1.減藥前須複查腦電圖, 停藥前最好再次複查腦電圖。 多數癲癇綜合征需要腦電圖完無癲癇樣放電考慮減停藥物, 而且減藥過程中需要定期複查長程腦電圖, 如果撤停藥過程中再次出現癲癇樣放電, 需要停止減量;
2.少數明確年齡相關性癲癇綜合征,
3.單藥治療時減藥過程應當不少於6個月;多藥治療時每種抗癲癇藥物減停時間不少於3個月, 一次只撤停一種藥;
4.在撤停苯二氮卓類藥物與巴比妥藥物時, 可能出現的藥物撤停相關性綜合征和/或再次出現癲癇發作, 撤停時間應當不低於6個月。
5.如撤藥過程中再次出現癲癇發作, 應當將藥物返回至減量前一次的劑量並給予醫療建議。
6.停藥後短期內出現癲癇復發, 應恢復既往藥物治療並隨訪;在停藥1年後出現有誘因的發作可以觀察, 注意避免誘發因素, 可以暫不應用抗癲癇藥物;如有每年2次以上的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