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疾病養生>神經科>正文

癲癇用藥原則和治療事項

一、選擇抗癲癇藥物的基本原則和注意事項

1.根據發作類型和綜合征分類選擇藥物是治療癲癇的基本原則, 同時還需要考慮共患病、共用藥、患者的年齡及其患者或監護人的意願等進行個體化;

2.如果合理使用一線抗癲癇藥物仍有發作, 需嚴格評估癲癇的診斷;

3.推薦患者固定使用同一生產廠家的藥品, 除非處方者與患者及其監護人商議後認為合適, 不同抗癲癇藥的製劑在生物利用度和藥代動力學方面有差異, 因此需要注意避免療效降低或副作用增加;

4.盡可能單藥治療;

5.如果選用的第一種抗癲癇藥因為不良反應或仍有發作而治療失敗,

應試用另一種藥物, 並加量至足夠劑量後, 將第一種用藥緩慢地減量;

6.如果第二種用藥仍無效, 在開始另一個藥物前, 應根據相對療效、不良反應和藥物耐受性將第一或第二個藥物緩慢撤藥;

7.僅在單藥治療沒有達到無發作時才推薦聯合治療;

8.如果聯合治療沒有使患者獲益, 治療應回到原來患者最能接受的方案, 以取得療效和不良反應耐受方面的最佳平衡;

9.對於兒童、婦女等特別人群用藥需要考慮患者特點, 具體參照《特殊人群藥物治療》。

10.對治療困難的癲癇綜合征及難治性癲癇, 建議轉診至癲癇專科醫生診治。

二、開始藥物治療的原則

1.當癲癇診斷明確時應開始抗癲癇藥治療,

除非一些特殊情況需與患者或監護人進行討論並達成一致;

抗癲癇藥治療的起始決定需要與患者或其監護人進行充分的討論, 衡量風險和收益後決定, 討論時要考慮到癲癇綜合征、預後;

通常情況下, 第二次癲癇發作後推薦開始抗癲癇藥治療;

以下情況抗癲癇藥治療在第一次無誘因發作後開始, 並與患者或監護人進行商議:

a)患者有神經缺陷症狀;

b)腦電圖提示明確的癇樣放電;

c)患者或監護人認為不能承受再發一次的風險;

d)腦影像顯示結構損害

2.應盡可能依據癲癇綜合征類型選擇抗癲癇藥物, 如果癲癇綜合征診斷不明確, 應根據癲癇發作類型作出決定;

三、停藥原則

癲癇患者在經過抗癲癇藥物治療後,

大約有60-70%可以實現無發作。 通常情況下, 癲癇患者如果持續無發作2年以上, 即存在減停藥的可能性, 但是是否減停、如何減停, 還需要綜合考慮患者的癲癇類型、既往治療反應以及患者個人情況, 仔細評估停藥復發風險, 確定減停藥復發風險較低時, 並且與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充分溝通減藥與繼續服藥的風險/效益比之後, 可考慮開始逐漸減停抗癲癇藥物。 撤停藥物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減藥前須複查腦電圖, 停藥前最好再次複查腦電圖。 多數癲癇綜合征需要腦電圖完無癲癇樣放電考慮減停藥物, 而且減藥過程中需要定期複查長程腦電圖, 如果撤停藥過程中再次出現癲癇樣放電, 需要停止減量;

2.少數明確年齡相關性癲癇綜合征,

超過患病年齡, 並不完全要求撤停藥前複查腦電圖正常。 存在腦結構性異常者或一些特殊綜合征應當延長到3-5年無發作;

3.單藥治療時減藥過程應當不少於6個月;多藥治療時每種抗癲癇藥物減停時間不少於3個月, 一次只撤停一種藥;

4.在撤停苯二氮卓類藥物與巴比妥藥物時, 可能出現的藥物撤停相關性綜合征和/或再次出現癲癇發作, 撤停時間應當不低於6個月。

5.如撤藥過程中再次出現癲癇發作, 應當將藥物返回至減量前一次的劑量並給予醫療建議。

6.停藥後短期內出現癲癇復發, 應恢復既往藥物治療並隨訪;在停藥1年後出現有誘因的發作可以觀察, 注意避免誘發因素, 可以暫不應用抗癲癇藥物;如有每年2次以上的發作,

應再次評估確定治療方案。

相關用戶問答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