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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管理辦法》商務部再征意見

違法者記入信用檔案

意見稿指出, 餐飲企業及其負責人、管理人員、廚師等應當在商務主管部門或委託機構建立信用檔案;餐飲企業和主要責任人員出現惡意拖欠和逃避銀行債務、逃騙偷稅、重大商業欺詐、食品安全事故、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當記錄在其信用建設系統中。

意見稿還要求, 餐飲企業所售食品應當明碼標價, 並在消費者購買食品之前明示。 餐飲企業提供服務及結帳時, 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相應的消費憑證或服務單據。

外送要健全服務流程意見稿指出,

有外送服務的餐飲企業, 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 並明示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外送範圍以及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的訂單和食品安全的要求, 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設備, 按時、按質、按量送達消費者, 並提供相應的單據。

另外, 餐飲企業開展促銷活動的, 應當明示促銷內容, 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 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 餐飲企業應當在促銷活動開始前做好原材料儲備及服務準備工作, 依照承諾履行相關義務。

促銷活動期間, 餐飲企業不得故意推諉、拖延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 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品質或服務水準, 不得強制附加銷售其他商品或服務。

違規者最高可罰3萬元

意見稿指出,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 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 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並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進行保密。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制度, 設立、公佈投訴電話。

商務主管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 屬於職責範圍的, 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於職責範圍的, 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將餐飲企業發生的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情況進行匯總, 建立不良記錄檔案, 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對於餐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意見稿也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

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其中有違法所得的, 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 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並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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