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程度標準:精神痛苦的強烈程度可從4個不同方面加以評定。 一般來說, 社會功能的評定比精神功能為重要。 對於多數精神障礙的診斷, 這兩者只要評定社會功能也就夠了。 但是有些特殊情況卻必須評定精神功能才不至於漏診。 如退休男人的癡呆, 由於病人沒有工作學習任務, 也不擔任任何家務, 甚至個人生活多年來一直受到配偶無微不至的照料, 社會功能受害程度的評定可能很困難, 這就必須評定病人的記憶、理解、判斷等精神功能才不至於漏診。
病程標準:不包括症狀輕微的前驅期。 如精神分裂症規定的3個月, 躁狂發作規定的一星期, 抑鬱發作規定的兩星期, 都是從符合症狀標準或嚴重程度標準的時候開始計算。
神經症患者症狀標準、嚴重標準、病程標準、排除標準
症狀標準:至少有下列1項:A恐懼 B強迫症狀 C驚恐發作 D焦慮;E軀體形式症狀;F軀體化症狀 G疑兵症狀 H神經衰弱症狀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或無法擺脫的精神痛苦, 促使其主動求醫。
病程標準:符合症狀標準至少已3個月, 驚恐障礙另有規定。
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 精神活性物質與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各種精神病性障礙, 如精神分裂症, 偏執性精神病及心境障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