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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汗禁例

發汗禁例】

有下列情況時, 不宜使用汗法:(1)頭痛、發熱, 類似外感, 但患者鼻不塞, 聲音不重, 疲倦無力, 脈虛弱, 是內傷證元氣不足;(2)陰虛內熱, 傍晚時低熱顯著, 脈細數無力;(3)傷食病, 胸脘脹悶, 吞酸水, 噯出腐臭的氣味, 身熱, 寸脈緊;(4)內有寒痰, 手足寒冷, 脈沉滑;(5)腳氣病腫脹;(6)生於臟腑的內癰;(7)身體發斑;(8)風溫初起, 不惡寒, 但惡熱, 不能辛溫發汗;(9)濕溫身熱, 只能化濕清熱;(10)暑證身熱自汗;(11)外感病應汗, 但病人臍部附近的一個部位有動氣(即跳動的感覺);(12)身熱而脈沉, 咽中乾燥, 病已入裡;(13)少陰病手足寒冷, 無汗;(14)身熱而脈弱的;(15)少陽病往來塞熱,

胸脅痞脹, 口苦咽幹目眩等症;(16)失血的患者;(17)劇吐之後;(18)峻下之後;(19)淋症患者;(20)婦女月經剛來。 以上對於不宜發汗的僅是舉例。 也有不宜汗而必須用汗法的, 可以參閱汗法的“養陰解表”、“助陽解表”、“益氣解表”、“養血解表”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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