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證名陽明與少陽合病, 以下利主症, 既有陽明病的身熱, 不惡寒反惡熱, 自汗, 腹滿等症, 又有少陽病的口苦, 咽幹, 目眩等症。 《傷寒論·辨陽明病脈證並治》:“陽明少陽合病, 必下利”。 即為傷寒合病的。 參合病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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