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IV感染者:受檢血清經初篩試驗, 如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免疫酶法或間接免疫螢光試驗等檢查陽性者, 再經確診試驗如蛋白印跡法等覆核確診者。
(2)確診病例:
①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 又具有下述任一項者, 可為實驗確診愛滋病人。 A.近期內(3—6個月)體重減輕10%以上, 且持續發熱達38℃1個月以上;B.近期內(3—6個月)體重減輕10%以上, 且持續腹瀉(每日達3—5次)1個月以上;C.卡氏肺囊蟲肺炎;D.卡波西肉瘤;E.伴有明顯的真菌或其他條件致病菌感染。
②若抗體陽性者體重減輕、發熱和腹瀉症狀接近上述第1項標準, 且具備以下任何一項時, 可為實驗確診愛滋病病人。
從愛滋病發現以來, 一直沿用HIV感染者與病人嚴格分開的診斷標準, 直到出現消瘦綜合征和機會感染, 才診斷為愛滋病。 實際上到這時免疫功能已缺陷嚴重, 才開始治療是不易恢復的。 1993年美國把CD4T淋巴細胞少於200/微升, 雖無臨床症狀, 均列為愛滋病。 這樣, 能在出現症狀前l一2年就開始了治療和預防。 最後, 有的專家認為還不夠, 建議把愛滋病改為進展的HIV病, 這樣對治療和預防更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