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傷後癲癇發病較早者, 在外傷後一周以內發生短暫抽搐, 多無重要臨床意義, 並且常在此之後不再發作, 因此無需特殊治療。 對反復發作的早期或中期外傷性癲癇則應給予系統的藥物治療。
外傷性癲癇的用藥一般應根據其發作類型決定:
大發作和局限性發作:選用抗癲癇藥物的順序為苯妥英鈉、苯巴比妥、卡馬西平、撲癇酮或丙戊酸鈉;
小發作:常用藥物為丙戊酸鈉、乙琥胺、安定或苯巴比妥;
精神運動發作:首選卡馬西平, 其次為苯妥英鈉、苯巴比妥、撲癇酮、丙戊酸鈉或安定;
肌陣攣發作:宜選用安定、硝基安定或氯硝基安定。
外傷性癲癇的用藥原則
首先, 使用最小劑量。 為達到完全控制發作, 又不產生副作用的治療目的, 藥物劑量應從小開始, 逐漸增加到完全控制發作, 並根據患者發作的時間, 有計劃地服藥。
其次, 單一用藥。 如所選藥物有效, 最好單一用藥, 不輕易更換, 並堅持行進血藥濃度監測, 直至完全不發作2~3年。
最後, 逐步減停藥物。 最後應根據患者的病情逐步緩慢減藥, 若達到完全停藥後仍無發作, 即可視為臨床治癒。
對少數晚期難治性癲癇來講, 如系統藥物治療無效, 則需考慮進行手術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