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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患者減藥停藥原則和注意事項

何時減藥、停藥是患者從治療開始就非常關心的問題, 也是臨床醫生非常難回答的問題。 現有證據顯示, 70%-80%的癲癇患者經藥物治療後發作可以得到控制, 其中超過60%的患者在撤除藥物後仍然無發作。 在開始減藥後的2年之內, 約30%的患者可能再次發作, 絕大部分發作出現在開始減藥的最初9個月內。

1、患者在藥物治療的情況下, 2-5年以上完全無發作, 可以考慮停藥。

2、患者經較長時間無發作, 仍然面臨停藥後再次發作的風險, 在決定是否停藥之前應評估再次發作的可能性。 腦電圖始終異常、存在多種發作類型、有明顯的神經影像學異常及神經系統功能缺損的患者,

復發率明顯升高, 應延長服藥時間。

3、不同綜合征預後不同, 直接影響停藥後的長期緩解率。 如兒童良性癲癇綜合征, 1-2年無發作就可以考慮停藥;青少年肌陣攣癲癇即使5年無發作, 停藥後的復發率也很高;Lennox-Gastaut 綜合征可能需要更長的治療時間。

4、停藥過程應該緩慢進行, 可能持續數月甚至1年以上。 苯二氮卓類和苯巴比妥的撤藥除了有再次發作的風險, 還可能出現戒斷綜合征, 所以停藥過程應該更加緩慢。

5、多藥聯合治療的患者, 每次只能減掉一種藥物, 並且撤掉一種藥物之後, 至少間隔1月, 如仍無發作, 再撤掉第二種藥物。

6、如果在撤藥過程中出現發作, 應停止撤藥,

並將藥物劑量恢復到發作前的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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