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的治療分為三期:急性期(前四周)、穩定期(1~6個月)和維持期(6個月至下次復發)。 急性期患者陽性精神病症狀逐漸增加, 有求醫的願望, 此時治療越早, 患者的功能破壞就越少, 未及時治療者則需急診干預;在穩定化期, 陽性症狀逐漸減少, 需要護理較少;在維持期, 症狀已明顯減少, 需長期心理社會干預。
精神分裂症急性期患者如出現攻擊行為或激越, 可能會導致高度殘疾或馬上有致命危險, 就需立即開始干預。 精神分裂症急性期患者的治療分三步, 即建立安全隔離設施, 有足夠的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用於外部控制;對於拒絕口服抗精神病藥物的患者採用肌肉注射或靜脈注射的方式給藥;觀察兩小時後如果仍無效果,
精神分裂症急性期的治療過程中應注意從未服過抗精神病藥的病人抗精神病藥應緩慢增量,
應用苯二氮類藥物控制激越時,
雖然苯二氮類藥物比抗精神病藥安全,
但謹防積蓄;有高度自殺或危險性攻擊行為者、首發性精神病急性發作者應住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