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懷孕, 其胎兒異常的發生率比正常人群高。 患者在妊娠早期可能發生流產, 特別是處在活動期的狼瘡腎炎患者, 有50%的孕婦發生流產。 2/3左右的孕婦出現早產或死胎。 妊娠對系統性紅斑狼瘡影響也很大, 大約有半數以上的患者在懷孕末3個月和產後數月內病情加重或復發。 病情處於緩解期的紅斑狼瘡孕婦, 復發的機會少些;活動期的紅斑狼瘡孕婦病情惡化的機會比緩解期的孕婦高得多。 妊娠對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最嚴重的影響是腎臟損害, 可出現腎臟病變或使原有的腎臟病變加重,
因此, 紅斑狼瘡病人何時可以妊娠及妊娠時怎樣控制病情, 必須由專科醫生根據病人具體情況來決定, 病人不能自作主張。 病人首先要與專科醫生保持密切聯繫, 定期接受檢查, 讓醫生自始至終掌握疾病的整個發展變化過程。 一般認為。 紅斑狼瘡病人最好在病情緩解穩定後2年以上才能妊娠。 活動期的患者不能妊娠, 有過狼瘡腎炎病史或合併有心臟、肝臟、肺、神經系統病變的患者也不宜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