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指方劑, “法”指治療大法。 方劑是理、法, 方、藥中的一個環節, 必須在辨證立法的基礎上才能正確運用。 因此, 首先要明確方劑與治法的關係。
一般來說, “有法則有方, 有方則有法”。 例如, 麻黃湯、桂枝湯, 銀翹散、桑菊飲都具有發汗解表的作用。 這些方劑總起來說, 都是解表劑, 都屬於汗法。 麻黃湯、桂枝湯是辛溫解表劑, 屬於辛溫解表法;銀翹散、桑菊飲是辛涼解表劑, 屬於辛涼解表法。 發汗解表的治法, 是通過辛溫的麻黃湯或辛涼的銀翹散的解表作用才全面地體現出來。 在臨床辨證論治過程中, 方劑是從屬於治法的,
治法與方劑兩者, 既不能有法無方, 也不能有方無法。 在整個辨證論治過程中, 方是從屬於法的, 治法則是通過方劑的功效而體現出來的。 所以, 前人把他們的關係概括為“方從法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