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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方從法立,以法統方”

“方”指方劑, “法”指治療大法。 方劑是理、法, 方、藥中的一個環節, 必須在辨證立法的基礎上才能正確運用。 因此, 首先要明確方劑與治法的關係。

一般來說, “有法則有方, 有方則有法”。 例如, 麻黃湯、桂枝湯, 銀翹散、桑菊飲都具有發汗解表的作用。 這些方劑總起來說, 都是解表劑, 都屬於汗法。 麻黃湯、桂枝湯是辛溫解表劑, 屬於辛溫解表法;銀翹散、桑菊飲是辛涼解表劑, 屬於辛涼解表法。 發汗解表的治法, 是通過辛溫的麻黃湯或辛涼的銀翹散的解表作用才全面地體現出來。 在臨床辨證論治過程中, 方劑是從屬於治法的,

治法是應用成方和刨造新方劑的根據。 例如, 患者有發燒, 微惡風寒, 無汗或少汗, 頭痛咳嗽, 口幹微渴, 舌苔薄白, 脈象浮數。 根據辨證, 斷定是風熱表證, 首先確立辛涼解表的治法, 然後根據這一法則, 選用銀翹散或桑菊飲等辛涼解表劑, 或依法創立新方進行治療。 由此可見治法是根據臨床證候, 辨證求因, 在確定病因的基礎上, 進行審因論治而制定出來的, 當治法確定之後, 它就成為指導臨床運用成方或創制新方劑的主要依據。 方劑只有在立法之後, 才能具體運用。

治法與方劑兩者, 既不能有法無方, 也不能有方無法。 在整個辨證論治過程中, 方是從屬於法的, 治法則是通過方劑的功效而體現出來的。 所以, 前人把他們的關係概括為“方從法立,

以法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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