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中主要的倫理學問題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麼情況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願或事先有無同意捐獻器官的意願?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這個器官而保持其生活品質?抑或供者已經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答覆如果都是肯定的, 器官移植就可視為符合倫理學。
西方國家許多人都立下遺囑, 死後願將器官無償地捐獻給需要它的人。 西方國家車禍較多, 因車禍而死亡者身體一般均較健康, 器官可供移植。 也有親屬自願獻出一個腎臟以挽救親屬生命者。 法國則規定, 凡生前未表示拒絕捐獻臟器者,
美國曾有申請成立營利性的企業, 經營供移植的人類臟器, 但被國會否決。 因為一旦提供器官有利可圖, 便可能誘使一些人以此謀利, 出售不合格的器官, 甚至把急需用錢的人解剖開來拍賣給有錢的人。
器官移植的技術要求較高, 費用也很驚人, 以最常見的腎移植為例, 每例的費用約為3~4萬元, 還不算手術成功後終身服用的抗排異的免疫抑制劑。 肝移植費用更數倍於此。
器官移植是將某個健康的器官通過手術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個患有嚴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體上, 讓這個器官繼續發揮功能, 從而使接受捐贈者獲得新生。
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紀以前一直是人類的夢想, 在二十世紀初期, 醫學界對治療那些身體某個器官功能嚴重衰竭的病人依舊束手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