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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倫理問題

器官移植中主要的倫理學問題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麼情況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願或事先有無同意捐獻器官的意願?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這個器官而保持其生活品質?抑或供者已經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答覆如果都是肯定的, 器官移植就可視為符合倫理學。

西方國家許多人都立下遺囑, 死後願將器官無償地捐獻給需要它的人。 西方國家車禍較多, 因車禍而死亡者身體一般均較健康, 器官可供移植。 也有親屬自願獻出一個腎臟以挽救親屬生命者。 法國則規定, 凡生前未表示拒絕捐獻臟器者,

經治醫院有權在其死後將臟器取出以供移植。 國外許多國家已開始應用腦死亡概念, 若昏迷病人腦電圖多次呈一直線, 而又不屬服用麻醉藥、深低溫、嬰幼兒等情況, 即使靠人工呼吸機、升壓藥物尚能維持心跳血壓者, 也可確認為死亡, 其臟器可提供移植。

美國曾有申請成立營利性的企業, 經營供移植的人類臟器, 但被國會否決。 因為一旦提供器官有利可圖, 便可能誘使一些人以此謀利, 出售不合格的器官, 甚至把急需用錢的人解剖開來拍賣給有錢的人。

器官移植的技術要求較高, 費用也很驚人, 以最常見的腎移植為例, 每例的費用約為3~4萬元, 還不算手術成功後終身服用的抗排異的免疫抑制劑。 肝移植費用更數倍於此。

當衛生資源有限時, 器官移植病人的費用, 往往會擠掉其他人可享用的衛生資源。 這是從宏觀上不能不考慮的一個倫理學問題, 也是一個衛生經濟和衛生政策問題。 國外在60年代一度廣泛開展器官移植, 以後逐年減少, 收縮到幾個中心深入研究。 當然, 像角膜移植、皮膚移植等費用不大、貯存要求不高而療效肯定的器官移植是值得推廣的。

器官移植是將某個健康的器官通過手術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個患有嚴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體上, 讓這個器官繼續發揮功能, 從而使接受捐贈者獲得新生。

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紀以前一直是人類的夢想, 在二十世紀初期, 醫學界對治療那些身體某個器官功能嚴重衰竭的病人依舊束手無策。

由於受種種客觀條件的限制, 器官移植在當時只是停留在動物實驗階段。 到了五十年代, 世界各地的醫生開始進行人體試驗, 但由於不能很好地控制移植後的排斥反應, 器官移植的效果不盡人意。 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諾華公司發明了免疫抑制藥物--環孢素。 環孢素的發明使移植後器官存活率大大提高, 器官移植事業得到了飛速的發展, 這是二十世紀尖端醫學的重大成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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