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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腎病的治療方法有哪些?

梅毒傳染與發病過程的特點是週期性潛伏與再發, 其原因與機體免疫力的產生有關。 當機體免疫力下降時, 梅毒螺旋體可以侵犯機體某些部位, 梅毒相關性腎病主要發生於後天性二期梅毒, 其發生率較低。 後天性梅毒腎損害的臨床表現是多種多樣的, 如急性腎病綜合征, 膜性腎小球腎病、急性進行性腎小球腎炎等, 而後者的發生率並不高, 但對新近發生的腎病綜合征患者應常規進行梅毒檢查, 以排除梅毒的可能性。 那麼, 梅毒腎病的治療方法有哪些

本病主要針對梅毒進行治療, 在治療原發病的同時進行相應的腎臟病的對症治療。

1。 早期梅毒 

包括一期、二期梅毒和病期在2 年以內的潛伏梅毒。 應選擇有效的抗螺旋體藥物, 消滅體內活的螺旋體, 在最短的時間內使病損喪失傳染性, 以免傳染他人;並使機體儘早修復組織損傷, 促進病變迅速癒合。 早期梅毒若及時治療可完全治癒, 並可防止病變和臨床症狀進一步發展及惡化, 保護人體重要器官免受侵害。

(1)青黴素類:首選苄星青黴素, 若無該藥時, 水劑青黴素也可作該藥替代藥物。 常用劑量為苄星青黴素240 萬U, 分兩側臀部肌內注射, 每週1 次, 共2~3次;APPG 80 萬U/d, 肌內注射, 連續l0~15 天, 總量800 萬~1200 萬U;水劑青黴素G120 萬U/次, 肌內注射, 3 次/d, 連續20 天, 總量3600 萬~7200 萬U。

(2)對青黴素過敏者選用以下藥物:鹽酸四環素0.5g,

口服, 4 次/d, 連服15 天(肝、腎功能不全者禁用);紅黴素, 用法同四環素;多西環素(強力黴素)0.1g, 口服, 2 次/d, 連服15 天。

2。 晚期梅毒 

包括晚期皮膚、黏膜和骨關節梅毒, 病期超過2 年或不能確定病期的潛伏梅毒。 晚期梅毒對機體各組織器官的破壞性較大, 應通過治癒病變, 促使機體修復組織創傷, 防止重要器官的功能障礙進展及功能喪失。 晚期梅毒可出現一些不能完全修復的損傷, 如咽、鼻缺損, 骨骼畸形等。 矯形手術可糾正部分畸形和殘廢, 恢復部分或全部功能。

(1)青黴素類:首選苄星青黴素, 或水劑青黴素作為替代藥物。 苄星青黴素240 萬U, 肌內注射, 每週1 次, 共3 次。 APPG 80 萬U/d, 肌內注射, 連續20天為一療程, 療程量1600 萬U。 也可考慮給第2 療程, 總量3200 萬U。 療程間停藥2 周。

水劑青黴素G 120 萬U, 肌內注射, 3 次/d, 連續20 天為一療程, 療程量7200 萬U。 也可考慮給第2 療程, 總量14400 萬U。 療程間停藥2 周。

(2)對青黴素過敏者選用以下藥物:鹽酸四環素0.5g/次, 口服, 4 次/d, 連服30 天為一療程, 療程量60.0g。 紅黴素, 用法同四環素。 多西環素(強力黴素)0.1g, 口服, 2 次/d, 連服30 天。

3。 心血管梅毒的治療 

禁用苄星青黴素。 如有心功能衰竭或心律失常時, 應用藥物進行糾正, 待心功能可代償, 心律恢復正常後, 再行驅梅治療。 並應從小劑量開始, 逐步增加劑量, 以免發生J-H 反應, 造成病情加劇或患者死亡。 常用水劑青黴素G, 第1 天l0 萬U, 1 次肌內注射;第2 天l0 萬U, 肌內注射, 2 次/d;第3 天20 萬U, 肌內注射, 2 次/d;從第4 天起, 按以下方案治療:APPG 80 萬U/d, 肌內注射, 連續15 天為一療程, 療程量1200 萬U, 共用2 個療程或更多。 療程間停藥2 周。

對青黴素過敏者選用以下藥物:鹽酸四環素0.5g, 口服, 4 次/d, 連服30天為一療程, 療程量60g;紅黴素, 用法同四環素。

4。 神經梅毒的治療

(1)水劑青黴素G 200 萬~400 萬U, 靜脈滴注, 每4 小時1 次, 連續10 天。 接著用苄星青黴素240 萬U/周, 肌內注射, 共3 周。

(2)APPG 240 萬U/d, 肌內注射, 同時口服丙磺舒0.5g, 4 次/d, 連續10~14 天。 接著用苄星青黴素240 萬U/周, 肌內注射, 共3 周。

(3)對青黴素過敏者可用鹽酸四環素0.5g 口服, 4 次/d, 連服30 天為一療程, 療程量60g。

5。 妊娠梅毒的治療 除對孕婦本身所患的早期或晚期梅毒進行治療, 還要預防胎傳梅毒的發生;一旦胎傳梅毒發生後, 使胎兒在出生前即獲得治癒。

(1)APPG 80 萬U/d, 肌內注射, 連續l0 天為一療程, 療程量800 萬U。 妊娠初期3 個月內注射一療程, 妊娠末期3 個月注射一療程。

(2)水劑青黴素G 120 萬U, 肌內注射,

每天3 次, 連續20 天為一療程, 療程量7200 萬U。 妊娠初期3 個月內注射一療程, 妊娠末期3 個月注射一療程。

(3)對青黴素過敏者用紅黴素治療, 禁用四環素。 用法及用量與非妊娠病人相同, 但其所生嬰兒應用青黴素治療。

(4)有明確記載過去曾接受充分治療, 現無復發, 無再感染者, 可不治療。

6。 胎傳梅毒的治療

(1)早期胎傳梅毒:

①腦脊液異常者:APPG 5 萬U/(kg?d), 肌內注射, 連續l0~14 天;或水劑青黴素G 5 萬U/(kg?d), 分2 次靜脈滴注, 連續10~14 天。

②腦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黴素5 萬U/kg, 一次性肌內注射。 有神經梅毒損害者不用。

③無條件檢查腦脊液者:可按腦脊液異常者治療。

④對青黴素過敏者:用紅黴素治療, 劑量7.5~12.5mg/(kg?d), 分4 次口服, 連用15 天。 禁用四環素。

(2)晚期胎傳梅毒:

①APPG 5 萬U/(kg?d), 肌內注射, 連續10 天為一療程。 對較大兒童的青黴素用量, 不應超過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療量。

②對青黴素過敏者用紅黴素或四環素治療,劑量7.5~12.5mg/(kg?d),分4 次口服,連用30 天。8 歲以下兒童禁用四環素。

7。梅毒腎病的治療參考其他腎病綜合征,腎小球腎炎的治療。

不應超過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療量。

②對青黴素過敏者用紅黴素或四環素治療,劑量7.5~12.5mg/(kg?d),分4 次口服,連用30 天。8 歲以下兒童禁用四環素。

7。梅毒腎病的治療參考其他腎病綜合征,腎小球腎炎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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