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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的用藥原則

一是不同孕期用藥適應證常常不同;其次不同孕期用藥時對胎兒的損害也有很大差別。 以下僅就妊娠各期的用藥予以簡述。

1.妊娠早期用藥 受精卵著床於子宮內膜前謂之著床前期。

此期雖然對藥物高度敏感, 但如受到藥物損害嚴重, 可造成極早期的流產, 如若受到部分損害, 有時還有補償功能, 胚胎可能繼續發育而不發生後遺問題。 故如在此期曾短期服用少量藥物, 不必過分憂慮。 關鍵在於受孕後的3-12周左右, 是胚胎、胎兒各器官處於高度分化、迅速發育階段, 藥物影響此過程, 可能導致某些系統和器官畸形。

可見妊娠12周內是致畸最敏感的時期。 故此期用藥應特型慎重。

2.中期和晚期妊娠用藥問題 妊娠的中晚期, 藥物對胎兒的致畸可能性減少。

但此時的牙、神經系統和女性生殖系統還在繼續分化發育, 藥物的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上述各系統、各器官發育遲緩和功能異常, 此時期用藥也應慎重, 根據用藥適應證權衡利弊做出選擇。

3.妊娠期用藥原則 單藥有效的避免聯合用藥, 有療效肯定的老藥避免用尚難確定對胎兒有無不良影響的新藥, 小劑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劑量。

早孕期間避免使用C類、D類藥物。 若病情急需, 要應用肯定對胎兒有危害的藥物, 則應先終止妊娠, 再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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