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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肺癌的各種方法

化學治療

近年來“化療”在肺癌中的作用已不再限於不能手術的晚期肺癌患者, 而常作為全身治療列入肺癌的綜合治療方案。 化療會抑制骨髓造血系統, 主要是白細胞和血小板的下降, 從而抑制癌細胞無限量增殖、轉移等可怕病變。

(一)小細胞肺癌的化療 由於小細胞肺癌所具有的生物學特點, 目前公認除少數充分證據表明無胸內淋巴結轉移者外, 應首選化學治療。

1、適應征

(1)經病理或細胞學確診的小細胞肺癌患者;

(2)KS記分在50~60分以上者;

(3)預期生存時間在一個月以上者;

(4)年齡≤70歲者。

2.禁忌症

(1)年老體衰或惡病質者;

(2)心肝腎功能嚴重障礙者;

(3)骨髓功能不佳白細胞在3×10^9/L以下血小板在80×10^9/L(直接計數)以下者;

(4)有併發症和感染發熱出血傾向等。

(二)非小細胞肺癌的化療 對非小細胞肺癌雖然有效藥物不少, 但有效率低且很少能達到完全緩解。

1.適應征:

(1)經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為鱗癌腺癌或大細胞癌但不能手術的Ⅲ期患者, 及術後復發轉移者或其他原因不宜手術的III期病人;

(2)經手術探查、病理檢查有以下情況者:①有殘留灶;②胸內有淋巴結轉移;③淋巴管或血栓中有癌栓;④低分化癌;

(3)有胸腔或心包積液者需採用局部化療。

2.禁忌症:同小細胞癌。

放射治療

(一)治療原則

放療對小細胞癌最佳, 鱗狀細胞癌次之, 腺癌最差。 但小細胞癌容易發生轉移,

故多採用大面積不規 則野照射, 照射區應包括原發灶、縱隔雙側鎖骨上區、甚至肝腦等部位, 同時要輔以藥物治療。 鱗狀細胞癌對射線有中等度的敏感性, 病變以局部侵犯為主, 轉移相對較慢, 故多用根治治療。 腺癌對射線敏感性差, 且容易血道轉移, 故較少採用單純放射治療。

(二)放射併發症較多, 甚至引起部分功能喪失;對於晚期腫瘤患者, 放射治療效果並不完好。 同時病人體質較差, 年齡偏大不適合放療。

(三)放療的適應征 根據治療的目的分為根治治療、姑息治療、術前放療、術後放療及腔內放療等。

根治治療

(1)有手術禁忌或拒作手術的早期病例, 或病變範圍局限在150cm的IIIa病例;

(2)心、肺、肝、腎功能基本正常, 血象白細胞計數大於3×10^9/L,

血紅蛋白大於100g/L者;

(3)KS≥60分事前要周密地制訂計畫, 嚴格執行, 不要輕易變動治療計畫, 即使有放射反應亦應以根治腫瘤為目標。

2.姑息治療:其目的差異甚大。 有接近根治治療的姑息治療, 以減輕病人痛苦、延長生命、提高生活品質;亦有僅為減輕晚期病人症狀, 甚至引起安慰作用的減症治療, 如疼痛、癱瘓、昏迷、氣急及出血。 姑息治療的照射次數可自數次至數十次, 應根據具體情況和設備條件等而定。 但必須以不增加病人的痛苦為原則, 治療中遇有較大的放射反應或KS分值下降時, 可酌情修改治療方案。

3.手術前放療:旨在提高手術切除率、減少術中造成腫瘤播散的危險, 對估計手術切除無困難的病人可術前大劑量、少分割放療;如腫瘤巨大或有外侵,

估計手術切除有困難可採用常規分隔放療。 放療距手術時間一般以50天左右為宜, 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4.手術後放療:用於術前估計不足、手術切除腫瘤不徹底的病例。 應於局部殘留灶放置銀夾標記, 以便放療時能準確定位。

5.腔內短距離放療:適用於局限在大支氣管的癌灶, 可採用後裝技術通過纖支鏡將導管置於支氣管病灶處, 用銥(192Ir)作近距離放療與體外照射配合, 能提高治療效果。

外科治療

肺癌的治療方法中除Ⅲb及Ⅳ期外應以手術治療或爭取手術治療為主, 依據不同期別和病理組織類型酌加放射治療、化學治療和免疫治療的綜合治療。

關於肺癌手術術後的生存期, 國內有報導三年生存率約為40%~60%;五年生存率約為22%~44%;手術死亡率在3%以下。

(一)手術指征

具有下列條件者一般可作外科手術治療:

1.無遠處轉移者, 包括實質臟器如肝、腦、腎上腺、骨骼、胸腔外淋巴結等;

2.癌組織未向胸內鄰近臟器或組織侵犯擴散者, 如主動脈、上腔靜脈、食管和癌性胸液等;

3.無嚴重心肺功能低下或近期內心絞痛發作者;

4.無重症肝腎疾患及嚴重糖尿病者。

具有以下條件者一般應該慎作手術或需作進一步檢查治療:

(1)年邁體衰心肺功能欠佳者;

(2)小細胞肺癌除I期外宜先行化療或放療, 而後再確定能否手術治療;

(3)x線所見除原發灶外縱隔亦有幾處可疑轉移者。

目前, 學術界對於肺癌外科手術治療的指證有所放寬, 對於一些侵犯到胸內大血管以及遠處孤立轉移的患者, 只要身體條件許可,有學者也認為可以手術,並進行了相關的探索和研究。

(二)剖胸探查術指征

凡無手術禁忌,明確診斷為肺癌或高度懷疑為肺癌者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術式,若術中發現病變已超出可切除的範圍但原發癌仍可切除者宜切除原發灶,這稱為減量手術,但原則上不作全肺切除以便術後輔助其他治療。

(三)肺癌術式的選擇

根據1985年肺癌國際分期法對ⅠⅡ和Ⅲ期的肺癌病例,凡無手術禁忌征者皆可採用手術治療。手術切除的原則為:徹底切除原發灶和胸腔內有可能轉移的淋巴結,且盡可能保留正常的肺組織,全肺切除術宜慎重。

1.局部切除術:是指楔形癌塊切除和肺段切除即對於體積很小的原發癌年老體弱肺功能差或癌分化好惡性度較低者等均可考慮作肺局部切除術;

2.肺葉切除術:對於孤立性周圍型肺癌、局限於一個肺葉內無明顯淋巴結腫大可行肺葉切除術。若癌腫累及兩葉或中間支氣管可行上中葉或下中葉兩葉肺切除;

3.袖狀肺葉切除:這種術式多應用於右肺上中葉肺癌,如癌腫位於葉支氣管且累及葉支氣管開口者可行袖狀肺葉切除;

4.全肺切除:凡病變廣泛用上述方法不能切除病灶時可慎重考慮行全肺切除;

5.隆突切除和重建術:肺瘤超過主支氣管累及隆突或氣管側壁但未超過2cm時:①可作隆突切除重建術或袖式全肺切除;②若還保留一葉肺時,則力爭保留。術式可根據當時情況而定。

(四)再發或復發性肺癌的外科治療

1.手術固然能切除癌腫,但還有殘癌、或區域淋巴結轉移、或血管中癌栓存在等,復發轉移幾率非常高。多原發性肺癌的處理:凡診斷為多原發性肺癌者其處理原則按第二個原發灶處理。

2.復發性肺癌的處理:所謂復發性肺癌是指原手術疤痕範圍內發生的癌灶或是與原發灶相關的胸內癌灶復發,稱為復發性肺癌。其處理原則應根據病人的心肺功能和能否切除來決定手術範圍。

只要身體條件許可,有學者也認為可以手術,並進行了相關的探索和研究。

(二)剖胸探查術指征

凡無手術禁忌,明確診斷為肺癌或高度懷疑為肺癌者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術式,若術中發現病變已超出可切除的範圍但原發癌仍可切除者宜切除原發灶,這稱為減量手術,但原則上不作全肺切除以便術後輔助其他治療。

(三)肺癌術式的選擇

根據1985年肺癌國際分期法對ⅠⅡ和Ⅲ期的肺癌病例,凡無手術禁忌征者皆可採用手術治療。手術切除的原則為:徹底切除原發灶和胸腔內有可能轉移的淋巴結,且盡可能保留正常的肺組織,全肺切除術宜慎重。

1.局部切除術:是指楔形癌塊切除和肺段切除即對於體積很小的原發癌年老體弱肺功能差或癌分化好惡性度較低者等均可考慮作肺局部切除術;

2.肺葉切除術:對於孤立性周圍型肺癌、局限於一個肺葉內無明顯淋巴結腫大可行肺葉切除術。若癌腫累及兩葉或中間支氣管可行上中葉或下中葉兩葉肺切除;

3.袖狀肺葉切除:這種術式多應用於右肺上中葉肺癌,如癌腫位於葉支氣管且累及葉支氣管開口者可行袖狀肺葉切除;

4.全肺切除:凡病變廣泛用上述方法不能切除病灶時可慎重考慮行全肺切除;

5.隆突切除和重建術:肺瘤超過主支氣管累及隆突或氣管側壁但未超過2cm時:①可作隆突切除重建術或袖式全肺切除;②若還保留一葉肺時,則力爭保留。術式可根據當時情況而定。

(四)再發或復發性肺癌的外科治療

1.手術固然能切除癌腫,但還有殘癌、或區域淋巴結轉移、或血管中癌栓存在等,復發轉移幾率非常高。多原發性肺癌的處理:凡診斷為多原發性肺癌者其處理原則按第二個原發灶處理。

2.復發性肺癌的處理:所謂復發性肺癌是指原手術疤痕範圍內發生的癌灶或是與原發灶相關的胸內癌灶復發,稱為復發性肺癌。其處理原則應根據病人的心肺功能和能否切除來決定手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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