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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的外科手術治療禁忌證

肺癌的外科手術治療禁忌證:

已有遠處臟器轉移者, 如肝、腎、骨等。

胸內重要臟器受侵, 估計無法切除者, 如心臟、大血管、食管。

縱隔有明顯、廣泛淋巴結轉移者, 尤其是對側縱隔淋巴結轉移。

半年內有心肌梗塞發作者, FEVi小於1000ml, 低於預計值的60‰, 血氣分析血氧分壓低於7.98kPa者。

有嚴重的肝、腎功能障礙或呈惡病質狀態, 不能耐受手術者。

已有神經受侵者, 如喉返神經、膈神經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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