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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發作癲癇藥物治療的原則

任何疾病的藥物治療均應遵循一定的原則, 才能提高療效。 在全面性發作癲癇的治療中尤為重要。 目前有效的抗癲癇藥物可使約80%的癲癇患者癲癇發作得到控制。 臨床應用抗癲癇藥物應掌握以下原則:

根據發作類型用藥:抗癲癇藥均為對某一發作類型療效最佳, 對其他類型的發作療效差或無效, 甚至有相反的作用如乙琥胺對失神發作療效最佳, 對其他類型發作無效苯妥英對強直陣攣發作有效, 有報導可以誘發失神發作臨床上可根據癲癇發作類型選用抗癲癇藥物。

用藥時機的選擇:明確癲癇診斷是用藥的前提。

如1年內有2次或2次以上的癲癇發作應予用藥。 第1次發作後的再發率為27%~82%, 較高的復發率見於進行性或器質性腦病, 腦電圖有明確的陣發性棘慢波或頻發的局灶性棘波的患者, 亦見於部分性發作有神經科體征, 精神發育遲緩或精神障礙者。 如首次發作時無上述情況, 其復發的危險性較小, 可推遲用藥進行臨床觀察。 患者如存在明確的促發因素, 如藥物酒精疲勞、緊張光敏等, 應先去除這些因素, 經過觀察, 依據情況再行用藥治療。

長期用藥:一旦找到可以完全控制發作的藥物和劑量就應不間斷地應用一般應于發作完全控制後如無不良反應再繼續服用3~5年方可考慮停藥。 還應根據病因、發作類型及發作頻率的不同作不同的處理如有腦炎史、產傷史的症狀性癲癇用藥時間應長,

複雜部分性發作停藥應慎重發作頻繁而腦電圖異常者亦應長期用藥。 停藥時應逐漸減量, 從開始減量到停用, 應不少於半年。

規則用藥:在長期用藥的同時應規則按時服用, 這樣才能保持穩態有效血濃度以達到抗癲癇的目的。

單一藥物治療:由於兩種或兩種以上抗癲癇藥物聯合使用易致慢性中毒中毒後易使發作加頻, 所以目前多主張用一種藥物, 如排除選藥有誤、劑量不足、服藥不規則等因素而確認單藥治療失敗後, 方可加用第2種藥物。 如失神發作或肌陣攣發作無法用單藥控制者, 可合用乙琥胺和丙戊酸鈉, 或其一加用苯二氮卓類可有效。

但化學結構相同的藥物, 如苯巴比妥和撲米酮, 氯硝西泮和地西泮等不宜聯合使用。 兩種以上藥物聯合使用更屬禁忌。 Mattson的多中心研究結果顯示單藥治療無效的患者用兩種藥物治療有40%有效。 單藥治療宜從小量開始, 逐漸增加劑量直至達到有效的控制發作而不產生不良反應的劑量, 亦即達到穩態有效血濃度在血濃度監測下維持此劑量不可任意減量或增加劑量。 多種藥物聯合治療因有藥物間相互作用, 不但不能提高療效減少中毒反應, 有時反而降低療效。 這已為血濃度的研究證實。 對混合型癲癇, 可以根據發作類型聯合用藥, 但以不超過3種藥物為宜。 如一種藥物觀察2~3個月確實無效或出現不良反應,
可逐漸換用另一種藥物。 切忌突然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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