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疾病的藥物治療均應遵循一定的原則, 才能提高療效。 在癲癇的治療中尤為重要。 目前有效的抗癲癇藥物可使約80%的癲癇患者癲癇發作得到控制。 臨床應用局灶性發作癲癇藥物治療應掌握以下原則:
1.根據發作類型用藥
抗癲癇藥均為對某一發作類型療效最佳, 對其他類型的發作療效差或無效, 甚至有相反的作用。 如乙琥胺對失神發作療效最佳, 對其他類型發作無效。 苯妥英對強直陣攣發作有效, 有報導可以誘發失神發作。 臨床上可根據癲癇發作類型選用抗癲癇藥物。
2.用藥時機的選擇
明確癲癇診斷是用藥的前提。 如1年內有2次或2次以上的癲癇發作應予用藥。 第1次發作後的再發率為27%~82%, 較高的復發率見於進行性或器質性腦病, 腦電圖有明確的陣發性棘慢波或頻發的局灶性棘波的患者, 亦見於局灶性癲癇發作, 有神經科體征, 精神發育遲緩或精神障礙者。 如首次發作時無上述情況, 其復發的危險性較小, 可推遲用藥, 進行臨床觀察。 患者如存在明確的促發因素, 如藥物、酒精、疲勞、緊張、光敏等, 應先去除這些因素, 經過觀察, 依據情況再行用藥治療。
3.長期用藥
一旦找到可以完全控制發作的藥物和劑量, 就應不間斷地應用。 一般應于發作完全控制後如無不良反應再繼續服用3~5年, 方可考慮停藥。 還應根據病因、發作類型及發作頻率的不同作不同的處理。
4.規則用藥
在長期用藥的同時應規則按時服用, 這樣才能保持穩態有效血濃度以達到抗癲癇的目的。
5.單一藥物治療
由於兩種或兩種以上抗癲癇藥物聯合使用易致慢性中毒, 中毒後易使發作加頻, 所以目前多主張用一種藥物, 如排除選藥有誤、劑量不足、服藥不規則等因素而確認單藥治療失敗後, 方可加用第2種藥物。 如失神發作或肌陣攣發作無法用單藥控制者, 可合用乙琥胺和丙戊酸鈉,
6.調整用藥劑量原則
一般宜從小劑量開始, 然後逐漸增量, 以既能控制發作, 又不產生毒性反應的最小有效劑量為宜。 由於存在個體差異, 用藥需採取個體化原則。 兒童需按體重計算藥量, 嬰幼兒由於機體對藥物代謝較快, 用藥劑量比年長兒童相對較大。 苯巴比妥和苯妥英的半衰期較長, 藥物濃度穩定後可改為1次/d。 發作頻繁又難以控制者不應強求完全控制發作而過分增加藥量以致產生不良反應。 應考慮患者的生活品質。 用藥後患者發作明顯減少, 程度減輕, 對日常生活及學習或工作無不良影響者較為理想。
7.換藥原則
換藥宜採取加用新藥及遞減舊藥的原則。
8.減藥及停藥原則
目前多主張癲癇完全不發作後, 再根據發作類型、發作頻率、藥物毒性反應的大小, 再繼續服藥3~5年, 然後逐漸停藥。 撤除抗癲癇藥的原則是:①GTCS的停藥過程不少於1年, 失神發作不少於6個月。 原來用藥量較大者, 停藥所需的時間也應較長;②切忌突然停藥, 常可招致癲癇持續狀態;③明確的器質性腦病、神經系統有陽性體征、精神障礙、持續存在的腦電圖陣發性異常、部分性或混合性發作均影響停藥時間;④有些器質性腦病的癲癇患者可能需要終身服藥;⑤有人主張發病年齡大於30歲者需謹慎停藥, 因其停藥後復發率在50%以上,需長期服藥或終身服藥。據統計,約70%的癲癇患者在經過一定的緩解期停藥後並不復發。停藥後以局灶性癲癇發作復發率最高,GTCS和失神小發作復發率最低。
因其停藥後復發率在50%以上,需長期服藥或終身服藥。據統計,約70%的癲癇患者在經過一定的緩解期停藥後並不復發。停藥後以局灶性癲癇發作復發率最高,GTCS和失神小發作復發率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