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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的複診及治癒標準

(一)早期梅毒

在治療後第一年內每3個月複查1次, 以後每半年複查1次, 包括臨床與血清學檢查, 2~3年無復發者可終止隨訪。 如果發現症狀復發, 血清復發則加倍劑量治療。 如血清反應固定, 但臨床無復發者, 應做腦脊液檢查, 以排除無症狀神經梅毒。

(二)晚期梅毒與晚期潛伏梅毒

第一年每2個月複查1次, 第二年每半年複查1次, 3年後做腦脊液檢查, 以判斷是否終止觀察。 3年後, 如果腦脊液檢驗正常者, 則終止觀察。

(三)心血管梅毒與神經性梅毒

應由專科醫師負責, 隨訪終身。

(四)妊娠梅毒

治療後, 分娩前應每月檢查1次梅毒血清反應,

在分娩後按一般梅毒進行隨訪。 對經過治療的梅毒孕婦所生之嬰兒, 要觀察到血清反應轉陰為止, 一旦發現症狀, 立即進行治療。 未經治療梅毒孕婦所生之嬰兒, 應考慮進行檢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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