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治療是精神病治療中最常用方法, 其治療過程較為漫長, 但是也需要堅持一定的治療原則, 方能有效。
早期、足量、足療程用藥:一旦診斷明確應及時開始治療, 藥物應達到治療劑量, 一般急性期治療為2個月。 有些患者、家屬過分擔心藥物不良反應, 往往在這個期間採取低劑量用藥, 使症狀長期得不到控制。
低劑量為主, 逐漸減量:在治療早期因為患者對治療效果與副作用均敏感。 多數研究者建議, 應選用新一代的抗精神病藥物。 高劑量時密切關注其不良反應, 一般情況下不能突然停藥。
維持治療:維持治療對於減少復發有決定性的作用,
避免單一用藥:不管是急性期還是維持治療期, 作用機制相似的藥物原則上不宜合用。 對於出現抑鬱情緒、躁狂狀態、睡眠障礙的患者可酌情選用抗抑鬱劑、心經穩定劑、鎮靜催眠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