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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藥物治療的原則

藥物治療是精神病治療中最常用方法, 其治療過程較為漫長, 但是也需要堅持一定的治療原則, 方能有效。

早期、足量、足療程用藥:一旦診斷明確應及時開始治療, 藥物應達到治療劑量, 一般急性期治療為2個月。 有些患者、家屬過分擔心藥物不良反應, 往往在這個期間採取低劑量用藥, 使症狀長期得不到控制。

低劑量為主, 逐漸減量:在治療早期因為患者對治療效果與副作用均敏感。 多數研究者建議, 應選用新一代的抗精神病藥物。 高劑量時密切關注其不良反應, 一般情況下不能突然停藥。

維持治療:維持治療對於減少復發有決定性的作用,

第一次發作維持1~2年, 第二次或多次復發維持時間要更長一些, 維持治療的藥量應該個體化, 一般為急性治療期藥量的1/2~1/3。 另外, 一些患者可能會出現藥物不良反應,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 家屬或患者本人也不應該採取立即停藥或減量的措施, 必須及時檢查, 由醫生來決定用法用量和更換藥品。

避免單一用藥:不管是急性期還是維持治療期, 作用機制相似的藥物原則上不宜合用。 對於出現抑鬱情緒、躁狂狀態、睡眠障礙的患者可酌情選用抗抑鬱劑、心經穩定劑、鎮靜催眠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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