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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系統性紅斑狼瘡用藥原則

系統性紅斑狼瘡可發生于任何年齡段, 當發生於育齡女性身上時, 需考慮其妊娠的問題。 藥物治療在臨床中經常用到, 對於妊娠期系統性紅斑狼瘡的治療, 應掌握以下的用藥原則。

1、含雌激素避孕藥可使疾病復發, 患者不宜使用, 可採取其他有效避孕措施。

2、病情穩定而且心腎功能正常患者可允許懷孕, 但應在妊娠前3個月停用除激素以外的免疫抑制劑, 在妊娠過程中需密切監測病情變化和實驗室指標。

3、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一直都有較高的流產、早產、死亡率, 病情的惡化都發生在妊娠期特別是在產後,

應加強此時期的監測。

4、妊娠期用藥以腎上腺糖皮質激素對胎兒最安全, 故宜停用其他藥物, 按病情需要給予腎上腺糖皮質激素, 並於圍生期增加其劑量。

5、母親的IgG型自身抗體可進入胎兒迴圈, 可出現新生兒狼瘡, 表現為皮疹、完全性房室傳導阻滯以及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症, 治療時應給予有效預防措施。

6、哺乳期勿用大量激素, 弱酸性非甾體抗炎藥在乳汁中濃度很低, 可以用半衰期短, 在體內不能轉化為葡萄糖苷酸者如布洛芬、雙氯芬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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