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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喘階梯性治療對於降級治療的具體判斷

哮喘患者在進行階梯性治療時, 一般在病情穩定三個月後就應進行評估, 決定是否需要降階梯治療。 減藥過程的快慢應個性化處理, 具體決策取決於患者的用藥組合以及達到控制所需要的劑量, 哮喘患者的個人意願、藥物依從性、經濟條件、藥物供應情況、地區醫療條件也對患者的治療造成一定的影響。 醫生會在做出決策前會與哮喘患者和患者家屬進行討論, 以便對未來的治療方案達成共識, 提高患者的依從性及控制程度。

每位醫生由於臨床經驗的不同及患者的個體差異性, 對於可以降階梯治療的指證掌握也稍有不同。

如果患者單獨使用中到大劑量的吸入性糖皮質激素可以較好控制哮喘發作, 應在控制滿三個月時嘗試減少50%激素的用量;僅使用小劑量吸入性糖皮質激素就能較好控制者, 可逐漸減為每天吸入一次的方法治療。

如果哮喘患者是通過聯合使用吸入性糖皮質激素和長效β2受體激動劑而獲得控制時, 在降級治療時應首先減量控制劑應用劑量, 即吸入性糖皮質激素減量50%應用。 經過一段時間應用後如果症狀仍能控制良好, 則應進一步減少激素的用量, 直到小劑量維持。 同時, 在症狀控制較好的情況下可減少直至停用長效β2受體激動劑, 可換用速效製劑在必要時使用。

總而言之,

哮喘患者在病情控制良好後可逐步降級治療, 由緩解劑聯合控制劑治療, 轉為單純應用緩解劑治療。 患者的哮喘在使用最小劑量控制劑的情況下就能得到控制, 且一年內沒有復發症狀, 就可以停用控制劑治療, 單純使用緩解劑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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