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診斷取得完整準確的資料是獲得正確診斷的基礎,
此外還必須有正確的分析和思維。
精神疾病一般的診斷原則是:
1.對於具體病理,
首先應考慮軀體疾病有無,
注意刪除器質性原因。
2.在診斷範圍上,
進行由廣到窄的分析和鑒別,
如先確定是精神病還是神經症,
在精神病中,
先鑒別是器質性還是功能性精神病,
然後根據病人的年齡、性別、臨床症狀、病程規律等來進行疾病單元的分類。
3.要優先考慮常見病,
多發病,
然後才考慮罕見病。
注意精神疾病的診斷流程在診斷過程中要根據等級診斷:
1.首先確定病人是否有器質性因素,
2.在診斷“功能”性精神障礙的過程中, 要考慮是精神病性(有幻覺, 妄想, 現實檢驗能力喪失等)的, 還是非精神病性的(神經症性, 沒有上述重性精神病的特徵)。
3.同時還要考慮人格因素和心理應激因素與疾病的關係。
由於大部分精神障礙無確切的客觀指標作為診斷依據, 不同的醫師對不同的疾病有著不同的理解和認識。 所以, 有了統一的分類並不等於彼此間診斷一致。 診斷一致性不高一直是限制功能性精神病研究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