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藥品包裝上注明的有效期沒有標明具體哪一天, 應該指當月的最後一天。 例如, 有效期至2007年9月, 是指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 當天服用仍有治療作用。
對於剛過期的藥品, 即使是剛過期1天的藥也不要服用。
一些人常抱有僥倖心理, 認為只要外觀和氣味沒有改變, 藥品過期幾天沒啥大事, 可以繼續服用。 有關專家提醒, 這種做法很危險。
因為, 多數藥物生產出來後, 在存放的過程中藥效會慢慢降低, 根據相關標準, 藥品的藥效降低到一定程度, 即被認定為失效。
像阿莫西林、諾氟沙星等抗菌類藥品, 藥效減低的速度比較快,
另外, 過了有效期的藥品, 可能會分解出其他產物, 而這些產物也許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反應。
像艾洛松等外用藥物, 如果在過了有效期後仍繼續使用, 很有可能導致皮膚過敏。
雖然上述不良反應不一定人人出現, 但是為了安全起見, 對於過期的藥物, 絕不能“手下留情”, 即使外觀、氣味無改變, 也不能繼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