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膚癌包括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惡性黑色素瘤、惡性淋巴瘤、特發性出血性肉瘤(Kaposi肉瘤)、汗腺癌、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血管肉瘤等。
組織病理檢查對皮膚癌的診斷分型有確定的意義, 且易於操作, 茲將基底細胞癌和鱗狀細胞癌的組織病理分述如下:
1)基底細胞癌:真皮內有邊界明顯的瘤細胞群, 胞核較正常稍大, 呈卵形或長形, 胞漿少, 細胞間界限不清, 細胞間無間橋, 因此, 像很多細胞核密佈在一個共同漿液中, 細胞核染色無顯著差異。 有時可見細胞多核或核深染或呈不規則星狀核。 瘤細胞群周圍結締組織增生,
2)鱗狀細胞癌:癌細胞成團塊或條索增生侵入真皮內, 其中有多少不等的正常和不典型分化不全的鱗狀細胞及角化不良細胞。 不典型的鱗狀細胞愈多, 惡性程度愈高, 其表現為細胞大小不等, 核分裂不典型, 染色深, 胞漿嗜鹼性, 無細胞間橋。 分化程度較高者則向角化方向發展的角化鱗狀細胞, 愈近中心時愈角化, 中心可完全形化。 根據腫瘤中不典型鱗狀細胞所占比例, 可將鱗狀細胞癌分成四度。
I度鱗癌:瘤組織不超過汗腺水準, 不典型鱗狀細胞少於25%, 有很多角珠, 真皮內有明顯的炎性反應;
II度鱗癌:癌細胞團界限不清,
III度鱗癌:不典型鱗狀細胞約占50%~75%, 大部分沒有角化, 無角珠, 周圍炎症反應不顯著;
IV度鱗癌:不典型鱗狀細胞占75%以上, 核分裂象多, 無細胞間橋, 無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