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 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 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 那麼強制戒毒標準有哪些?下面我們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詳細介紹。
一、強制戒毒所允許戒毒人員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探訪戒毒學員, 探訪由強制戒毒所統一安排。
二、探訪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有關規定, 對違反規定, 不聽勸解的, 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探訪。
三、親朋、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人員探訪戒毒人員, 必須先交納當月伙食費, 辦理探訪手續, 經所長批准後方可探訪。
四、民警應查看探訪人員身份證、工作證落實其真實身份後, 辦理探訪, 會見手續送所領導審批, 經所領導批准後, 方可進行會見。
五、探訪、會見必須在會見室進行, 探訪人員不准談論案情, 不准傳遞任何物品, 不準將手機交戒毒人員使用, 制止不聽的予以扣留。
六、探訪人員所送物品應逐件檢查, 嚴禁鐵製品、玻璃製品等其他違禁品流入戒毒區, 所收物品應詳細登記, 交內班送達、簽收。
七、探訪、會見每週二次會見限時為每人十分鐘, 外值班民警應在場監督, 組織實施。
八、探訪、會見應逐人順序進行, 不準將多人一次放進會見, 嚴禁無手續探訪、會見。
九、探訪會見應制做工作記錄, 按規定填寫所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