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併心臟病妊娠期的處理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不宜妊娠的心臟病孕婦, 應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產。 妊娠超過12周時, 應密切監護, 積極防治心力衰竭, 度過妊娠與分娩。 定期產前檢查能及早發現心衰的早期徵象。 在妊娠20周前, 應每2周行產前檢查1次。 在妊娠20周後, 尤其是32周後, 發生心力衰竭的幾率增加, 產前檢查應每週1次。 發現早期心力衰竭徵象應立即住院。 孕期經過順利也應提前住院待產。
(2)防治心力衰竭:保證充分休息, 每日至少10小時睡眠。 避免過勞及情緒激動。 限制體重過度增長, 整個孕期不超過12kg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