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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併心臟病妊娠期的處理原則

妊娠合併心臟病妊娠期的處理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不宜妊娠的心臟病孕婦, 應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產。 妊娠超過12周時, 應密切監護, 積極防治心力衰竭, 度過妊娠與分娩。 定期產前檢查能及早發現心衰的早期徵象。 在妊娠20周前, 應每2周行產前檢查1次。 在妊娠20周後, 尤其是32周後, 發生心力衰竭的幾率增加, 產前檢查應每週1次。 發現早期心力衰竭徵象應立即住院。 孕期經過順利也應提前住院待產。

(2)防治心力衰竭:保證充分休息, 每日至少10小時睡眠。 避免過勞及情緒激動。 限制體重過度增長, 整個孕期不超過12kg為宜。

保證合理的高蛋白、高維生素和鐵劑的補充。 及時治療心力衰竭。 不主張預防性應用洋地黃, 早期心力衰竭給予作用和排泄較快的製劑, 如地高辛0.25mg, 每日2次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口服, 2~3日後可根據臨床效果改為每日1次, 不主張用飽和量, 以備心力衰竭加重時搶救用藥, 病情好轉即停藥。 妊娠晚期發生心力衰竭, 原則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後再行產科處理, 應放寬剖宮產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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