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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併心臟病治療原則

1.對患心臟病的孕婦應由內科、產科協同檢查處理, 確定是否繼續妊娠;

2.心功能Ⅲ級以上、有心衰史、近期風濕活動期, 宜早期終止妊娠;

3.繼續妊娠者, 妊娠晚期住院待產, 視心臟情況決定分娩方式;加強產前檢查;

4.防止心力衰竭;

5.正確處理好各產程, 縮短二程必要時助產; .產前、產後積極抗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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