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心臟病協會將心臟病孕婦心功能分4級:
①Ⅰ級:一般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②Ⅱ級:一般體力活動輕度受限制, 活動後心悸、輕度氣短, 休息時無症狀。
③Ⅲ級:一般體力活動明顯受限制, 休息時無不適, 輕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適、心悸、呼吸困難, 或既往有心力衰竭史者。
④Ⅳ級:一般體力活動嚴重受限制, 不能進行任何體力活動, 休息時有心悸、呼吸困難等心力衰竭表現。
診斷時應注意以下有意義的診斷依據:妊娠前有心悸、氣短、心力衰竭史, 或曾有風濕熱病史, 體檢、X線、心電圖檢查曾被診斷有器質性心臟病。 有勞力性呼吸困難,
根據心臟病種類、病變程度等, 綜合判斷耐受妊娠的能力。
1.心臟病變較輕, 心功能Ⅰ~Ⅱ級, 既往無心力衰竭史, 可以妊娠。
2.心臟病變較重、心功能Ⅲ~Ⅳ級、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動脈高壓、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臟病、嚴重心律失常、風濕熱活動期、心臟病併發細菌性心內膜炎、急性心肌炎、年齡在>35歲心臟病病程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