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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併心臟病的診斷標準

紐約心臟病協會將心臟病孕婦心功能分4級:

①Ⅰ級:一般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②Ⅱ級:一般體力活動輕度受限制, 活動後心悸、輕度氣短, 休息時無症狀。

③Ⅲ級:一般體力活動明顯受限制, 休息時無不適, 輕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適、心悸、呼吸困難, 或既往有心力衰竭史者。

④Ⅳ級:一般體力活動嚴重受限制, 不能進行任何體力活動, 休息時有心悸、呼吸困難等心力衰竭表現。

診斷時應注意以下有意義的診斷依據:妊娠前有心悸、氣短、心力衰竭史, 或曾有風濕熱病史, 體檢、X線、心電圖檢查曾被診斷有器質性心臟病。 有勞力性呼吸困難,

經常性夜間端坐呼吸、咯血, 經常性胸悶胸痛等臨床症狀。 有發紺、杵狀指、持續性頸靜脈怒張。 心臟聽診有舒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張期2級以上或粗糙的全收縮期3級以上雜音。 有心包摩擦音、舒張期奔馬律和交替脈等。 心電圖有嚴重心律失常, 如心房顫動、心房撲動、Ⅲ度房室傳導阻滯、ST段及T波異常改變等。 X線檢查顯示心臟顯著擴大, 尤其個別心腔擴大。 超聲心動圖檢查示心肌肥厚、瓣膜運動異常、心內結構畸形。

根據心臟病種類、病變程度等, 綜合判斷耐受妊娠的能力。

1.心臟病變較輕, 心功能Ⅰ~Ⅱ級, 既往無心力衰竭史, 可以妊娠。

2.心臟病變較重、心功能Ⅲ~Ⅳ級、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動脈高壓、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臟病、嚴重心律失常、風濕熱活動期、心臟病併發細菌性心內膜炎、急性心肌炎、年齡在>35歲心臟病病程較長,

發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極大, 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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