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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用藥應遵守九大原則

許多藥物可以自由地通過胎盤, 有些藥物可能會引起胎兒的發育異常, 甚至造成胎兒畸形, 所以, 原則上最好不用藥, 但如有用藥的必要, 則應注意以下九項原則:

一是懷孕就診要注意月經期。 應告訴醫生自己已懷孕和妊娠時間;有受孕可能時, 用藥需注意月經是否過期。

二是不能自行用藥。 孕媽媽的疾病同樣會影響胎兒, 因此既不能濫用藥物, 也不能有病不用。 不能自選自用藥物, 一定要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已證明對胚胎與胎兒無害的藥物。

三是可用可不用的藥物應儘量不用或少用。 尤其是在妊娠的頭3個月,

能不用的藥或暫時可停用的藥物, 應考慮不用或暫停使用。

四是用藥必須注意孕周, 嚴格掌握劑量、持續時間。

五是堅持合理用藥, 病情控制後及時停藥。

六是兩種以上的藥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療效時, 考慮選用對胎兒危害較小的藥物。 有A、B類藥可用, 則應選用A類藥。 在無A、B類藥可以選時慎用C類藥。 D類藥只有無其他藥可選且孕媽媽病重急需用藥時才選用。 對於未經動物實驗及臨床資料報導證實有無危害的藥物儘量不用。 因為無資料證實不等於無危險。

七是肯定的致畸藥物禁用。

八是能單獨用藥就避免聯合用藥, 能用結論比較肯定的藥物就不用比較新的藥。

九是孕期禁用試驗性用藥, 包括妊娠試驗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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