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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治療血液病有哪些原則

輸血已經成為治療血液疾病、搶救傷患生命和保證一些手術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 但是, 由於輸血發生差錯, 造成病人嚴懲損害, 甚至死亡的事故並不鮮見。 美國的統計資料報導, 在1976年至1985年的10年間。 美國共發生輸血死亡事故159例, 其中由於ABO系統的錯誤為137例, 占86%。 為了保證輸血的安全性和提高輸血的效果, 必須注意遵守輸血的原則。

隨著醫學和科學技術的進步, 輸血療法已經從原來的單純輸全血, 發展為輸全血和成分輸血(transfusion or blood components)。 成分輸血, 就是把人血中的各種有效成分, 如紅細胞、粒細胞、血小板和血漿分別製備成高純度或高濃度的製品再輸入。

這樣既能提高療效, 減少不良反應, 又能節約血源。

在準備輸血時, 首先必須保證供血者與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合, 因為這一系統的不相容輸血常引起嚴重的反應。 對於在生育年齡的婦女和需要反復輸血的病人, 還必須使供血者與受血者的Rh血型相合, 以避免受血者在被致敏後產生抗Rh的抗體。

即使在ABO系統血型相同的人之間進行輸血, 在輸血前必須進行交叉配血試驗(corss-match test), 即不僅把供血者的紙細胞與受血者的血清進行血清配合試驗(這稱為試驗主側);而且要把受血者的約細胞與供血者的血清作配合試驗(這稱為試驗的次側)。 這樣, 既可檢驗血型測定是否有誤, 又能發現他們的紅細胞或血清中,

是否還存在一些其它的凝集原或凝集素, 足以引起紅細胞凝集反應。 在進行並叉式配血試驗時, 應在37℃下進行, 以保證可能有的凝集反應得以充分顯示。

如果交叉配血試驗的兩側都沒有凝集反應, 即為配血相合, 可以進行輸血;如果主側有凝集反應, 則為配血不合, 不能輸血;如果不側不起凝集反應, 而次側有凝集反應, 只能在應急情況下輸血, 輸血時不宜太快太多, 並密切觀察, 如發生輸血反應, 應立即停止輸注。

以往曾經把O型的人稱為“萬能供血者(universal donor)”, 認為他們的血液可以輸給其他血液的人。 但目前認為這種輸血是不足取的, 因為, 雖然O型的紅細胞上沒有A和B凝集原, 因而不會被受血者的血漿凝集,

然而O型人的血漿中的抗A和抗B凝集素能與其它血型受血者的紅細胞發生凝集反應。 當輸入的血量較大時, 供血者血漿中的凝集素未被受血者的血漿足夠稀釋時, 受血者的紅細胞會被廣泛凝集。

總之, 輸血是一個多環節的過程, 每個環節上的失誤都可能造成嚴重事故。 因此, 大進行輸血操作時, 必須嚴格遵守輸血原則, 密切注意觀察;而且只在確實需要時才進行輸血。 決不可盲目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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