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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綜合症診斷標準

目前診斷原發性乾燥綜合征標準繁多, 尚未統一。

1、1992年歐洲診斷標準

(1)有3個月以上的眼乾澀感, 或眼有砂子感, 或每日需用3次以上的人工淚液。 凡有其中任1項者為陽性。

(2)有3個月以上的口幹症, 或進食時需用水送下, 或有反復出現或持續不退的腮腺腫大。 凡有其中任1項者為陽性。

(3)濾紙試驗≤5mm/5min, 或角膜染色指數≥4, 為陽性。

(4)下唇粘膜活檢的單核細胞浸潤灶≥1個/4mm2為陽性。

(5)腮腺造影, 唾液腺放射性核素掃描, 唾液流率中有任1項陽性者。

(6)血清抗SSA、抗SSB抗體陽性。

凡具備上述6項中至少4項, 並除外另一結締組織病、淋巴瘤、愛滋病、結節病、移植物抗宿主病,

則可確診為原發性乾燥綜合征。 已有某一肯定結締組織病, 同時有上述(1)或(2), 另有(3)、(4)、(5)中的2項陽性, 診斷為繼發性乾燥綜合征。

2、1991年董怡建議標準:

(1)乾燥性角結膜炎:濾紙試驗、淚膜破碎時間、角膜染色。 3項試驗中2項異常。

(2)口乾燥征:唾液流率、腮腺造影、唇腺活檢、唾液腺放射性核素造影攝取及排泌功能低於正常。 4項試驗2項異常。

(3)抗SSA(Ro)抗體陽性或抗SSB(La)抗體陽性, 或ANA>1:20或RF>1:20。

有上述3項或2項, 並除外其他結締組織病、淋巴瘤、愛滋病、GVH等病者。 3項者為肯定, 2項者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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