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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行為要不得 如何判定自殺行為

一個人有輕生的念頭, 就可能會採取自殺行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 但是, 無論在何種逆境中, 自殺行為都是要不得的。 作為一個生命存在這個世界上, 我們都要愛惜自己, 不要輕言放棄自己的生命。 “自殺行為”這個詞很容易理解, 但究竟如何判定一個人有實施自殺行為的傾向呢?小編就帶你去瞭解一下。

自殺行為可以分狹義和廣義兩種。 狹義的自殺行為是指有意識, 自願地直接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而廣義的自殺行為是指包括故意自傷行為和吸毒酗酒等自我毀滅的“慢性自殺”行為。 人們通常說的自殺行為常常指狹義的自殺行為。

自殺有三大類, 分別是自殺觀念, 自殺未遂, 自殺死亡。 那要如何去判定一個人是否有自殺行為呢?

診斷自殺行為可從以下三方面去檢查:

1、准自殺又稱類自殺, 可以是一種呼救行為或威脅行為, 試圖以此擺脫困境。 有自我傷害的意願, 但並不真正想死, 採取的行為導致死亡的可能性很小, 通常不造成死亡。

2、自殺觀念只有自殺意念, 而未採取自殺行動。

3、自傷有充分證據可以證實是故意採取自我傷害行為, 其後果可以導致殘疾, 但無造成死亡的結局。 可能受幻覺或妄想影響所致, 或處於意識障礙之中, 也可能受宗教苦行習俗的影響而自傷。 如果自傷是表演性障礙、詐病或准自殺的表現,

不採用此診斷。 這裡將自殺定義作了嚴格的規定, 強調自殺是有充分根據可以斷定系“故意採取自我致死行為”, 而這種自殺行為具有兩種結局, 即已遂和未遂。 並排除只有自殺意念而未實行者和不是故意採取的自我致死行為, 如誤服劇毒藥物、誤受傷害等原因致死及偽裝自殺。 而且上述診斷必須是以“有充分根據”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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