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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醫執業行為規範與管理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1、進行一般醫學處置, 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2、參與醫學經驗交流, 參加專業學術團體;3、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4、在執業活動中, 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5、獲取報酬;6、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的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範、常規;2.樹立敬業精神, 遵守職業道德, 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為村民健康服務;3.關心、愛護、尊重患者, 保護患者的隱私;4.努力鑽研業務,

更新知識, 提高專業技術水準;5.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 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鄉村醫生執業規則

1、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 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 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2、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 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 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3、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 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準不能診治的病人, 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 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4、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範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

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5、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

鄉村醫生的考核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醫的考核, 每兩年組織一次。 對鄉醫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 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醫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 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準、工作品質的評價和建議, 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 並進行匯總、分析。 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 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 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 原註冊部門應當註銷其執業註冊, 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鄉村醫生執業承擔的法律責任

鄉醫在執業活動中, 違反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 由原發證部門暫扣其執業證書:

1、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範圍, 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2、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

3、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 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4、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 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給予警告, 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 未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責令限期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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