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1月2日發佈《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及有關通知, 《規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則》, 當事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 當依法給予從重處罰: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 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注射劑藥品屬於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 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
《規則》還規定了應當按照“情節嚴重”處罰的8種情形, 包括“非法添加藥物成分或者違法使用原料”、“違法使用輔料, 造成嚴重後果的”、“發現其產品存在安全隱患, 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 不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