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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違法8種情形將依法從重處罰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1月2日發佈《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及有關通知, 《規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則》, 當事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 當依法給予從重處罰: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 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注射劑藥品屬於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 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

經處理後重犯的;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 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 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藥品系假藥、劣藥, 或者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器械不符合標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 並規定, 從重處罰為法定處罰幅度中限以上。

《規則》還規定了應當按照“情節嚴重”處罰的8種情形, 包括“非法添加藥物成分或者違法使用原料”、“違法使用輔料, 造成嚴重後果的”、“發現其產品存在安全隱患, 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 不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

不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 不主動召回產品, 不向食藥監部門報告, 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同時規定了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程式和監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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