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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引起的甲亢和妊娠

毒性彌漫性甲狀腺腫(Graves病)是妊娠自身免疫性甲亢最主要的病因;妊娠甲亢常見的病因是hCG相關性暫時性甲亢, 其發病率較Graves病高。 前者主要因促甲狀腺激素受體抗體(TRAb)的刺激作用, 後者主要與hCG升高相關。 若妊娠女性TSH低下伴FT4升高, 則可診斷為甲亢。

甲亢須鑒別診斷的主要是Graves病和hCG相關性甲亢。 若有Graves病病史、體檢有該病體征(甲狀腺腫、甲狀腺相關性眼病和脛前黏液性水腫)或TRAb為陽性, 即可診斷Graves病。 hCG相關性甲亢一般發生在孕早期, 伴嘔心與嘔吐, 但甲狀腺腫及高代謝症狀不明顯, hCG顯著升高, 無甲狀腺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特徵;妊娠14~18周時,

隨著hCG的下降, 甲狀腺功能逐漸恢復正常。

不佳易導致流產、妊娠期高血壓疾病、早產、低體重新生兒、胎兒宮內生長發育遲緩、死胎、甲亢危象和充血性心衰。

藥物(ATD)是妊娠甲亢的主要治療方法。 硫脲類藥物最令人擔憂的副作用是致畸, 多發於使用甲巰咪唑(MMI)時;而丙硫氧嘧啶(PTU)可產生暴發性肝毒性。 故ATA建議治療妊娠甲亢時:①須向患者告知藥物對胎兒的副作用;②妊娠早期選用PTU;③妊娠中期和晚期換用MMI。 妊娠期甲亢不推薦ATD聯合LT4治療, 除非治療罕見的胎兒甲亢。

乳需要的Graves病患者, 服用中等劑量的ATD較安全(PTU<300mg/d, MMI<20~30mg/d), 因PTU嚴重的肝毒性, 常作為甲亢哺乳患者的二線藥物。 ATD藥物應於哺乳後立即分次服用。

妊娠甲亢很少手術治療,

若需要, 理想的手術時間是妊娠中期(妊娠5~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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