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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的放療技術

肺癌的根治性放療照射野應包括臨床腫瘤、亞臨床病灶及它們邊界外1cm的正常組織。 上中葉肺癌應照射原發灶、同側肺門、雙側上半縱隔, 即自胸腔入口到隆突下5-6cm;下葉肺癌應照射原發病灶、同側肺門及全縱隔, 即自胸腔入口到橫膈, 肺尖癌應照射原發病灶、同側鎖骨上區、肺門及縱隔淋巴結, 伴Pancoast徵象者還應照射與原發病灶相應水準的那段脊髓上葉病變或有上縱隔淋巴結轉移時, 可考慮同側鎖骨上區照射。 常規先設胸部前後大野相對照射, DT達40~46Gy, 前後相對斜野避開脊髓, 最後用小野加量照射。 姑息性放療照射野只需包括臨床可見的原發病灶和轉移病灶。

根治性放療採用常規分割, 臨床病灶為60~65Gy/6~6, 5周, 亞臨床病灶為45~50Gy/4.5-5周。 目前有很多學者在行超分割放療, 但優於常規分割的報導不多。

術前放療包括:①低劑量短間隔, 適用于切除率高者, 術前照射5~20Gy/1~10次, 照後1-7天內手術。 ②中等劑量中等間隔, 適用於切除率低者, DT達30~40Gy/3~4周, 間隔4 周手術, 或30Gy/2周, 2周後手術。 ②高劑量長間隔照射, 適用於手術切除困難者, 小區域給DT 50Gy/5周, 間隔6~8周手術。

術後放療應包括同側肺門、全縱隔, 如Nz者需包括鎖骨上區, 先前後野照射36~40Gy, 再斜野追加至50~60Gy/5~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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