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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斑狼瘡患者妊娠須知

無中樞神經系統、腎臟或心臟嚴重損害, 病情處於緩解期達半年以上的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 一般可以妊娠。 非緩解期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容易出現流產、早產或死胎, 故應避孕。 妊娠前3個月至妊娠期應用環磷醯胺、甲氨蝶呤、硫唑嘌呤者均可能影響胎兒的生長發育, 故必須停用以上藥物至少3個月方能妊娠。

妊娠可誘發系統性紅斑狼瘡活動, 特別在妊娠早期和產後6周。 有習慣性流產病史或抗磷脂抗體陽性者, 妊娠時應服低劑量阿司匹林。 小劑量糖皮質激素通過胎盤時被滅活(地塞米松和倍他米松除外),

不會對胎兒有害, 妊娠及產後1個月內可按病情需要給予糖皮質激素治療。

系統性紅斑狼瘡妊娠的條件是:(1)病情控制1年以上;(2)系統性紅斑狼瘡屬於緩解期, 患者仍在服用潑尼松, 極少量, 無系統性紅斑狼瘡活動表現;(3)如已伴有狼瘡性腎炎, 腎臟已被疾病累及, 應待腎功能及所有活動期指標得到理想控制2年後, 且無其他器官嚴重病變時再考慮懷孕。

如果妊娠, 要注意觀察有無新發皮損、系統有無損害, 定期複查血、尿常規和免疫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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