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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抗生素選用嚮導

妊娠期可選用的抗菌藥物(B類)

B、類藥物比較安全, 對母體和胎兒基本無危害。

青黴素類:該類抗生素的殺菌原理是阻礙細菌細胞壁的合成, 哺乳類動物無細胞壁, 故該類抗生素對人體毒性最小, 不致胎兒畸形。 但其缺點是抗菌譜較窄, 對細菌產生的β-內醯胺酶不穩定, 易產生耐藥性, 對酸不穩定, 不能口服;易出現過敏反應。 但現在投入使用的半合成、複合青黴素類製劑已從多方面彌補了這些缺點, 既耐酸或耐酶又為廣譜抗生素, 還不易產生過敏反應。 雖然每一種製劑的抗菌譜有所不同, 但共同點是無致畸胎作用。

該類藥物妊娠全過程可予應用。  

頭孢菌素類(第三代):該類抗生素與青黴素類極為相似, 對母體及胎兒的影響也比較小。 比青黴素類更為優越的是其抗菌譜廣, 對酸及各種細菌產生的β-內醯胺酶穩定, 過敏反應發生率低。 第一代頭孢菌素有一定的腎毒性, 第二代腎毒性較低, 第三代對腎臟已基本無毒性, 孕婦懷孕全過程可予應用。  

大環內酯類:該類抗生素是抑菌劑, 抗菌譜與青黴素相似。 但有其特點:對一般細菌引起的呼吸道感染很有用, 對支原體、衣原體、弓形體等也有效;血藥濃度不高, 但組織分佈與細胞內移行性良好, 毒性低, 變態以應少, 是孕期可安全使用的抗生素, 懷孕全過程可予應用。 對青黴素過敏合併呼吸道感染的孕婦可首選此類藥物 。

抗厭氧菌及抗滴蟲藥:該類藥物經動物實驗證明, 對細菌有致突變作用, 故對人類亦有危險。 妊娠頭3個月內要避免應用, 以防引起胎兒畸形。 如甲硝唑、替硝唑。

妊娠期慎用的抗菌藥物(C類)

C、類藥物僅在動物實驗研究時證明對胎兒致畸或可殺死胚胎, 未在人類研究證實, 對孕婦用藥需權衡利弊, 確認利大於弊時方能應用。

氯黴素類:該類抗生素可通過胎盤在胎兒體內蓄積, 因胎兒肝臟中缺乏葡萄糖醛酸轉移酶, 故對此類藥物的解毒功能受到影響;孕後期用藥新生兒出生後可出現嘔吐、厭食、腹脹, 最終可導致迴圈衰竭, 稱為灰嬰綜合征, 故孕早、中期慎用, 孕晚期禁用。

喹諾酮類:該類藥的毒性低,

無致畸致突變作用, 但可引起年幼動物的關節病變, 影響軟骨發育;對神經精神方面也有影響, 故妊娠期避免應用。 如氟呱酸、環丙沙星等。

磺胺藥:該類藥物可通過胎盤進入胎體, 與胎兒血中膽紅素競爭血漿蛋白的結合部位, 使血漿游離型膽紅素增高, 血漿游離型膽紅素為脂溶性膽紅素, 可滲入血腦屏障, 致胎兒腦損傷或出生後新生兒核黃疸, 故妊娠期避免應用。 如磺胺嘧啶、複方新諾明等。

抗菌中草藥:大青葉有直接興奮子宮平滑肌的作用, 故量大可導致早產, 孕婦應慎用;板藍根和大青葉屬同類植物, 也應慎用。

妊娠期禁用的抗菌藥物(D類)

D|、類藥物對胎兒的危害有確切證據, 除非孕婦用藥後有絕對效果,

否則不考慮應用。

氨基糖甙類:有耳、腎毒性, 腎清除能力差, 藥物濃度個體差異大, 易致血藥濃度升高;內耳淋巴液中藥物濃度高。 嬰兒出現聽力障礙主要與用藥量有關, 與妊娠月份的關係不大, 但其發生率為3%~11%。 該類藥物妊娠全過程避免應用。 如鏈黴素、卡那黴素等。

四環素類:該類藥物是典型的致胎兒畸形藥物。 孕早期使用可致胎兒四肢發育不良和短肢畸形;孕中期致牙蕾發育不良, 先天性白內障;孕後期引起孕婦肝功能衰竭, 故整個孕期應禁用四環素類抗生素。 如四環素、土黴素等。

紅黴素酯化物:該類抗生素可導致孕婦肝內膽汁淤積症和肝實質損害, 引起轉氨酶升高、肝腫大及阻塞性黃疸等, 其發生率高達40%,

這可能與酯化物的高敏反應有關, 該類藥物妊娠全過程避免應用。 如依託紅黴素(無味紅黴素)、琥乙紅黴素等。

抗菌中(成)藥:穿心蓮可對抗孕酮, 抑制絨毛滋養細胞生成, 可導致流產, 孕早期禁用。 六神丸是清熱消腫藥, 其有效成分為蟾酥, 還有麝香, 可引起子宮收縮, 引起流產或早產, 故孕婦禁用。

妊娠期用藥的基本原則

1、正確選擇對胎兒無損害而又對孕婦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藥物。

2、能用一種藥物就避免聯合用藥, 能用療效肯定的老藥就避免用尚未確定對胎兒有不良影響的新藥, 能用小劑量藥物就避免用大劑量藥物。

3、孕婦出現緊急情況必須用藥時, 也應該儘量選用確經臨床多年驗證無致畸胎作用的A、B類藥物(A類藥物使用安全, 對母體及胎兒健康無不良影響)。

4、根據孕周大小即胎兒所屬發育時期考慮用藥,如孕3個月以內是胎兒器官發育重要時期,用藥要特別慎重,可以推遲治療的,儘量推遲到這個時期以後。

5、根據藥物對胎兒影響程度不同,從選擇對胎兒影響最小的藥物用起。如孕婦合併甲亢,選藥先後順序為:鎮靜劑(安定)、β受體阻滯劑(氨醯心安)、抗甲狀腺代謝藥(丙硫氧嘧啶)。

6、孕期應儘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藥,包括保健品。香港地區曾有報導:人參的主要活性成分人參皂甙對大鼠胚胎有致畸作用,建議婦女在妊娠前3個月內慎用人參。國外報導:甘草能刺激孕婦體內製造前列腺素,可使孕婦早產,孕早期慎用。

7、為防止藥物誘發胎兒畸形,在妊娠前3個月,以不用C、D類藥物為好。在妊娠3個月後使用C類藥時也需權衡利弊,確認利大於弊時方能應用。一般情況下D類藥物在孕期禁止使用。

8、孕婦在搶救、特殊情況下使用C、D類藥時,應給予警告。如血清製品引起的過敏性休克,給予葡萄糖酸鈣(A類)、撲爾敏(B類)無效時,只好使用異丙嗪(C類)、地塞米松(D類)等藥物,這樣才能有效控制病情。還有孕婦合併癲癇的抗癲癇治療用藥(D類),孕期癲癇頻繁發作本身對母體和胎兒損害很大,所以為控制癲癇發作只好用藥;但使用劑量要調節至控制病情發作之最小劑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甙類(D類),萬古黴素、氯黴素、磺胺藥、氟胞嘧啶(C類)治療時必須進行血藥濃度監測,以減少藥物副作用。

對母體及胎兒健康無不良影響)。

4、根據孕周大小即胎兒所屬發育時期考慮用藥,如孕3個月以內是胎兒器官發育重要時期,用藥要特別慎重,可以推遲治療的,儘量推遲到這個時期以後。

5、根據藥物對胎兒影響程度不同,從選擇對胎兒影響最小的藥物用起。如孕婦合併甲亢,選藥先後順序為:鎮靜劑(安定)、β受體阻滯劑(氨醯心安)、抗甲狀腺代謝藥(丙硫氧嘧啶)。

6、孕期應儘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藥,包括保健品。香港地區曾有報導:人參的主要活性成分人參皂甙對大鼠胚胎有致畸作用,建議婦女在妊娠前3個月內慎用人參。國外報導:甘草能刺激孕婦體內製造前列腺素,可使孕婦早產,孕早期慎用。

7、為防止藥物誘發胎兒畸形,在妊娠前3個月,以不用C、D類藥物為好。在妊娠3個月後使用C類藥時也需權衡利弊,確認利大於弊時方能應用。一般情況下D類藥物在孕期禁止使用。

8、孕婦在搶救、特殊情況下使用C、D類藥時,應給予警告。如血清製品引起的過敏性休克,給予葡萄糖酸鈣(A類)、撲爾敏(B類)無效時,只好使用異丙嗪(C類)、地塞米松(D類)等藥物,這樣才能有效控制病情。還有孕婦合併癲癇的抗癲癇治療用藥(D類),孕期癲癇頻繁發作本身對母體和胎兒損害很大,所以為控制癲癇發作只好用藥;但使用劑量要調節至控制病情發作之最小劑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甙類(D類),萬古黴素、氯黴素、磺胺藥、氟胞嘧啶(C類)治療時必須進行血藥濃度監測,以減少藥物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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