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斑狼瘡是一種結締組織疾病, 由免疫系統反應引起病人關節、腎臟、皮膚、心臟、血管、肺和大腦等多器官損害。 其誘因與外傷、感染、受涼、曬傷、藥物及精神創傷有關。 紅斑狼瘡患者大多數為女性, 占80%以上, 年齡20歲~40歲左右多見, 但沒有伴隨遺傳的科學依據。 紅斑狼瘡對孕婦、胎兒及新生兒均有一定影響, 治療的藥物對胚胎及胎兒亦有不良作用。 因此, 一般認為不論病情是否已經控制或緩解, 都不宜妊娠。 因為, 懷孕可使妊娠高血壓綜合徵發生率增高25%, 易引起孕產婦死亡。 自然流產率可達10%, 胎兒死亡率約12%,
有人提出下列11種較常見的表現:面頰部皮疹、盤狀紅斑、皮膚對光照敏感、口腔潰瘍、關節炎、漿膜炎、腎臟病變、抽搐發作、血液疾患、免疫性疾患及血抗核抗體陽性等。 其中有4種同時存在或連續出現, 即可診斷本病。 孕期前、後均可患此病。 孕前如腎功能基本正常, 孕期可能維持病情不惡化。 約有10%的孕婦產後病情惡化, 但可恢復。
10%的孕婦產後有病情惡化且不再恢復。 患病孕婦一旦併發重度子癇前期, 可進一步加重腎臟損害。 妊娠期除重症患者, 一般應停止藥物治療, 以免導致胎兒發育不良。 早產及胎兒生長受限的發生,
此病病因不明, 常為終身性疾患。 輕者, 在緩解較長時間後可以妊娠, 但不宜多次妊娠。 此種患者往往死于腎衰或敗血症。 重度腎功能不全者妊娠的預後不良, 一旦懷孕應儘早終止妊娠。
當孕婦患上紅斑狼瘡之後, 威脅的不僅僅是媽媽的安全, 胎兒也會受到紅斑狼瘡的侵害, 所以治療孕婦紅斑狼瘡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