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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肝炎診斷依據

(一)臨床分型

1.急性肝炎 ①急性黃疸型;②急性無黃疸型。

2.慢性肝炎 ①輕度;②中度;③重度。

3.重型肝炎 ①急性重型;②亞鮭重型;③慢性重型。

4.淤膽型肝炎

5.肝炎後肝硬化

(二)各臨床型的診斷依據

1.急性肝炎

(l)急性無黃疸型肝炎:應根據流行病學資料、症狀、體征、化驗及病原學檢測綜合判斷, 並排除其他疾患。

①流行病學資料:密切接觸史與確診病毒性肝炎患者(特別是急性期)同吃、同住、同生活或經常接觸肝炎病毒污染物(如血液糞便)或有性接觸而未採取防護措施:者。 注射史指在半年內曾接受輸血、血液製品及消毒不嚴格的藥物注射、免疫接種、針刺治療等。

②症狀:指近期內出現的持續幾日以上的無其他原因可解釋的症狀, 如乏力、食欲減退、噁心、厭油、腹脹、溏便、肝區痛等。

③體征:指肝大並有壓痛、肝區叩擊痛, 部分嘉患者可有輕度脾大。

④化驗:主要指血清穀丙轉氨酶活力增高。

⑤病原學檢測:陽性。

凡化驗陽性並且流行病學資料、症狀、體征三項中有兩項陽性或化驗及體征(或化驗及症狀)均明顯陽性, 並排除其他疾病者, 可診斷為急性無黃疸型肝炎。

凡單項血清穀丙轉氨酶(ALT)增高, 或僅有症狀、體征, 或僅有流行病學史及②③④三項中之一項, i, 均為疑似患者, 對疑似病例應進行動態觀察或結合其他檢查(包括肝活體組織檢查)做出診斷。 疑似病例如病原學診斷為陽性,

且排除其他疾病, 可以確診為急性無黃疸型肝炎。

(2)急性黃疸肝炎:凡急性發病, 符合無黃疸型診斷條件, 且血清膽紅素在17. lJ真mol/L以上, 或尿膽紅素陽性, 並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黃疸, 可診斷為急性黃疸型肝炎。

2.慢性肝炎 既往有乙、丙、丁型肝炎或HBsAg攜帶史, 或急性肝炎病程超過半年, 而目前仍有肝炎症狀、體征及肝功能異常者, 可以診斷為慢性肝炎。 發病日期不明或雖無肝炎病史, 但影像學、腹腔鏡或肝活體組織病理檢查符合慢性肝炎改變, 或根據症狀、體征、化驗綜合分析也可作出相應診斷。

為反映肝功能損害程度, 臨床將其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

(1)輕度(相當於原CPH或輕型CAH):病情較輕, 疥狀不不明顯, 或雖有症狀、體征, 但生化指標僅1項或2項輕度異常者。

(2)中度(相當於原中型CAH):症狀, 體征、實驗室檢查後居於輕度和重度之間者。

(3)重度:有明顯或持續的肝炎症狀, 如乏力、納差、腹脹、便溏等, 可伴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或肝脾棄大而排除其他原因, 且無門脈高壓征者。 實驗室檢查血清ALT反復或持續升高, 白蛋白減低或A/G LC例異常、丙種球蛋白明顯升高, 凡白蛋白≤32g/L, 膽紅素>85. 5temol/L, 凝血酶原活動度40:《一60真《三項檢測有一項達上述程度者, 即可診斷為慢性肝炎重度。

3.重型肝炎(l)急性重型肝炎(即暴發型肝炎):急性黃疸型肝炎, 起病後10日內迅速出現精神、神經症狀(肝腦病Ⅱ度以上症狀, 凝血配酶原活動度17. lf真mol/L, 應重視昏迷前驅症狀(行為反常、性格改變、意識障礙、精神異常), 以便作出早期診斷。

因此, 急性黃疽型肝炎患者如有嚴重的消化道症狀(如食欲缺乏、頻繁嘔吐、腹脹或嘔逆)、極度乏力, 同時出現昏迷前驅症狀者, 即應考慮本病。 即使黃疸很輕, 甚至至尚未出現黃疸, 但肝功能明顯異常, 又具有上述諸者症狀菩者, 亦應考慮本病。

(2)亞急性重型肝炎(即亞急性肝壞死):急性黃疸型肝炎, 起病後10日以上, 8周以內, 同時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凝血酶原活動度

①出現Ⅱ度以上肝腦病症狀。

②黃疸迅速上升, 數日內血清膽紅素上升>17. lumol/L, 肝功能嚴重損害(血穀丙轉氨酶升高、濁度試驗陽性、白/球蛋白倒置, 丙種球蛋白升高), 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凝血酶原活動度

③高度乏力及明顯食欲減退或噁心嘔吐, 重度腹脹及腹水,

可有明顯出血現象(對無腹水及明顯出血現象者, 應注意是否為本型的早期)。 凡具有①項者稱為昏迷型, 不具有(D項者為腹水型。

(3)慢性重型:臨床表現同亞急性重型肝炎, 但有慢性活動性肝炎或肝炎後肝硬化病史, 體征及嚴重肝功能損害, 或無上述病史, 但影像學、腹腔鏡或肝穿刺檢查支援慢性肝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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